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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住房”能否改“消费”?——

官方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并自9月20日起施行。据财新网报道,本次修订有一些显著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一是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更宽,二是缴存覆盖面更广,将灵活就业人员、新经济就业人员等群体也纳入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制度的公平性。有专家认为,这次修订将部分沉淀资金转化为居民可支配资金,一方面有利于释放被动储蓄、提升消费能力,另一方面推动公积金从“重购轻租”转向“租购并举”,从单位职工绑定转向全社会覆盖,将直接改善住房金融体系的底层效率,有利于稳住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盘”。

笔者认为,修订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并由此萌生了个人的一个想法:能否干脆将原来的“住房公积金”拓展为“消费公积金”?

资料显示,吾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正在推行城镇住房体制改革,房地产的市场化刚起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商业性住房金融服务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让企业和个人共同缴存部分收入,汇集资金为购房职工发放低息贷款,以提高居民住房消费的意愿和能力,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有积极作用。但是如今时过境迁,吾国的金融机构已然比较发达,银行完全有能力为购房群众提供按揭贷款;尤其是,过去几十年吾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猛,近年来已出现了明显的供过于求,在这种背景下是否还需要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值得重新加以考量的。

笔者觉得,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住房公积金具有浓厚的“父爱主义”色彩,实际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职工群众行使了对部分自有资金的处置权。特别是,现如今很多职工已经买房,再硬性规定让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就有些“违和”了。笔者在几年前就曾有文提出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言。不过笔者也理解此项改革的难度,盖因任何路径选择一旦形成依赖性就不易改弦更张。别的不说,二十多年下来有不少从事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取消该制度,这些人员的重新安置也是个问题,仅从这一点看,笔者赞成对其采取“渐退式”的改革措施。

故此,这次条例修订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放宽了使用条件,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大步。实际上近年来各地的相关政策已在逐步放宽。据财经作家吴晓波在财新网撰文介绍,一些地方城市早已开始试点,将公积金从单一的“购房基金”逐步转向覆盖更广的“居住消费基金”。比如:福州支持公积金用于购买车库,成都更是明确若患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积金,上海支持提供公积金支付契税,部分城市还试点允许超额公积金自动转入养老金账户并提供差异化投资选项。等等这些举措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考虑到当前吾国明显存在消费不足的结构性矛盾,故而笔者认为改革的步子还可以迈得再大一些,不妨将“住房公积金”干脆拓展为“消费公积金”,即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住房之外的其他重要消费。过去几年吾国用公共资金对居民一些大件消费给予“以旧换新”的补贴,为此每年财政掏出几千亿的真金白银,收到不错的刺激效果;而据统计,当今住房公积金的积存数额已达11万亿元左右,如果将这笔巨额资金释放出来让居民用于住房以外的广义消费(再强调一遍:这笔钱本来就属于他们自己的),对提振内需、发展经济必然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政府财政无需另外掏钱,如此何乐而不为呢?

  笔者自认为这是个好主意,实际上如上所举有些地方如成都将患有重大疾病也纳为可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已经超出了“住房消费”的概念,现在所需要的只是在政策层面上进一步明确,故此提出将公积金中的“住房”二字改为“消费”——这些消费虽然也是“强制性”的,但在当前的经济状况下有相当的合理性(早先还曾有“为爱国而消费”的说法)。等到将来条件进一步成熟后,现行的“五险一金”或将只有“五金”了也未可知呢。(未名日记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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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2387篇文章 1天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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