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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死亡的两种判定标准——

1月14日,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公布了过去一个来月全国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死亡病例数据,这是自去年12月防控措施放开以后的首次。很多人都注意到所公布的数据分为两类,一类为新冠病毒感染导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即新冠病毒感染系主要死因,共5503例;另一类为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而死亡,即新冠病毒感染为非主要死因,共54435例。

为什么要分成两类?以笔者的理解,这是因为吾国对新冠死亡的判定标准与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简单地说,在吾国,如果病亡者生前感染了新冠病毒,不一定就划为新冠死亡,还要厘清致死病因的主次;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只要在死前28天内曾染疫就一概认定为新冠死亡。

再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究竟哪种判定标准更为科学?笔者近日看到财新网刊登《知识分子》专栏由李珊珊撰写的一篇文章,文中对此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颇受启发。

文章引述香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田林玮的看法说:“(卫健委)本次的数据发布中,两种定义即新冠主因死亡(die of)和伴新冠死亡(die with)是清晰的,比例1:10左右,看上去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个10倍的差别,也大致是许多非官方对新冠死亡总数预测值之间的变化范围。”

田副教授介绍说,如何定义新冠死亡,这几乎是个伴随中国的新冠疫情走过了三年的难题。在2020年武汉疫情期间以及去年4月的上海疫情期间,对这一问题的界定尚不清晰。直到去年的12月20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王贵强表示,目前判定新冠死亡的标准是:由于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呼吸衰竭为首要死亡诊断;而因其他疾病比如心脑血管疾病、心梗等基础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归类为新冠死亡。 

这应该是新冠死亡官方标准的初次公开,随后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一场相关的讨论。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在北京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全球目前对新冠死亡的判定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感染新冠病毒后引发呼吸衰竭,直接导致死亡,判定为新冠死亡;二是感染后28天以内全口径的死亡都计入新冠死亡。她称吾国从2020年以来,一直采取第一类死亡判定标准。——笔者理解,就是说之前无论是武汉疫情还是上海疫情中的死亡病例,都是按第一类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冠死亡。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们觉得我们的新冠死亡病例相对比其它国家较少。

田林玮副教授认为:“两种标准都是对的,并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他说:作为一个注重实践的学科,公共卫生不仅仅是科学,还需要考虑管理学、社会心理学等等诸多因素。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政府无法推行强制隔离措施,所以倾向于选择更为宽泛的死亡判定标准,用一个比较高的死亡数据来唤起公众的警惕心;而如果为了避免公众的恐慌情绪,使用一个更为严格的死亡标准,那也无可厚非。

笔者原则上同意田副教授的意见,这两种判定标准的确没有对错之分,只要标准统一,数据翔实,都是可以的。毕竟病亡已经是一个事实,归类的不同并不影响事实的存在。不过笔者有个凡事要“再问一个为什么”的习惯:既然两种判定标准都是可以的,那么,为什么我们选择了焦司长所说的第一类标准呢?

田副教授认为选择一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选择第二类标准,是想“用一个比较高的死亡数据来唤起公众的警惕心”,而选择第一类标准则是“为了避免公众的恐慌情绪”,他这么说似有一定道理,但亦会产生一个认知的悖论:难道我们就不想“唤起公众的警惕心”,而他们就不怕引起“公众的恐慌”吗?又或者说,“警惕心”与“恐慌”难道是一回事吗?你还别说,这两个概念虽不是同义词,却还是有一定关联的:“警惕心”过甚就会变成“恐慌”,而“恐慌”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警惕心”过头的一种表现。

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再追问下去,为什么我们总是习惯于采取第一类标准呢?说是“习惯”,是因为从以往的历史看,确实有不少类似的事例,而不仅仅是此次遇到新冠疫情。笔者觉得这里面不仅涉及田副教授说的管理学、社会心理学,恐怕还涉及政治乃至历史、文化等。笔者不想“深究”下去。总之,在焦司长说的两种标准之间,我们仿佛总是“自然而然”地会选择第一类标准。

虽然两种标准在统计学上都是可以的,不过笔者觉得就新冠疫情而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第二类标准可能更简单、更有效率,因为它不必仔细甄别病亡者死因的主次,只要跟新冠“沾边”都可以直接认定为新冠死亡;而第一类标准不仅在医学上要仔细甄别,并且还要“层层把关”,如果死亡病例较多,就会耗费大量的医疗和行政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明确要用第一类标准,相关人员在作出行为选择时难免会有所偏向。如据报道有些火葬场在处理病亡者遗体时,如果死亡证明上注写是新冠死亡,就会比较谨慎,因为按规定他们必须要上报有关部门甄别;而死者家属为了尽快争取火化,一般也不会计较是否鉴定为新冠死亡,毕竟斯人已逝,无论怎样鉴定都已无法挽回亲人的生命,惟愿其能早些入土为安。这样,就可能会造成“错报”、“漏报”。

回过头来看,笔者要点赞国家卫健委现在的做法,即:将两种标准判定的死亡病例数量一并公布,从而可以充分满足社会的知情权。如此一来也等于解构了哪种标准更为合理的问题,因为将两类的死者数量都公布于众,相关的争议自然也就可以平息了(除非这里面涉及到医保的核定问题)。当然如前所说,不管采用哪种标准,跟真实情况有误差是在所难免的,但统计数据还要尽可能做到准确。至于此次公布的数据误差率有多少,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了。(未名日记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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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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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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