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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大法案”与“简单多数”——

美国总统特朗普提出的所谓“大而美”法案(又称“美丽大法案”),7月1日在美国参议院以一票的“优势”通过,即51票赞成,50票反对。据财新网报道,100名参议员的投票结果是50:50,此时法定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万斯投下了关键的一票(只有在平局时他才有权投票),法案总算惊险过关。笔者记得,这不是万斯第一次“挺身而出”救场了。今天的央视最新报道说,该法案又送回众议院审议并获通过,只待总统特朗普签字。

据介绍“美丽大法案”的篇幅洋洋洒洒多达近千页,真不知那些议员们是如何耐着性子逐页审议的。笔者作为“外国草民”自然更没有兴趣详览其内容,只知道一个数据:依照该法案的预算,未来几年美国国债在已超36万亿美元的基础上将再增加3-5万亿美元。特朗普曾经的“亲密战友”、特斯拉总裁马斯克为此再度猛烈抨击该法案,认为不仅使得他当时在政府效率部力图缩减财政支出的努力“白费力气”,也与共和党保守派的“小政府”理念背道而驰,为此他与特朗普二次“闹翻”。

不过笔者的“兴趣点”并不在此,而在于对美国的经济民生如此重要的一部法案,竟然以51:50的“简单多数”就能通过。需知50张反对票意味着有一半的议员不赞成该法案。诚然,美国的党派撕裂世人皆知,此次投反对票的仅有两位共和党议员,其余全是民主党人,但是他们在法律意义上毕竟代表了半数民众,而一旦成为法律,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如此岂不是有点太“轻率”了吗?

记得当初英国就是否“脱欧”举行公投时,支持票数也是勉勉强强占多数。笔者曾就此有文指出,凡属重大决策,仅以“简单多数”来定夺是不够的,应该需有更大占比的“多数”。不然的话,有一半或接近一半的人对政策持反对意见,硬要推行势必会造成社会的进一步分裂。尽管民主的要旨是“少数服从多数”,但也不应“简单”到如此程度,而应视情况设定需要怎样的“多数”。实际上最近有民调显示,大部分英国民众表示当年的“脱欧”不是个好主意,然而“生米煮成熟饭”,后悔也来不及了。英国的“脱欧”如此,美国“大而美”法案的通过不也存在同样的“内伤”吗?

故此笔者认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没错,但也不能一概以“简单多数”来定谳。对于“脱欧”与“美丽大法案”这样重要的决策,应该要求有更多数量的赞成票才能通过。笔者不揣浅陋提出改革建议,即不妨根据决策的重要性来设计规则,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级:初级即一般事务的决策可以“简单多数”定胜负;二级即比较重要的决策应该有60%或2/3的赞成票才能通过;三级即极其重要的决策,则甚至要求更多的赞成票,可以设定为3/4多数,比如对外宣战,涉及到国家的生死存亡,理应要求“绝对多数”方能通过。而“美丽大方案”大致可以归于“二级”,无论如何,“简单多数”是不够的。

有人可能会问:对赞成票数量的要求过高,会不会造成决策的“扯皮”,若相持不下,岂非将久拖不决?没错,的确有这种可能。但是这总比草率成法造成的损害要小,何况这样的制度设计也会带来相应的正面效应:提案者必须要考虑到是否能争取大多数人的支持而避免“走极端”,所提法案势必要向中间靠拢,才能争取较多的支持票,从而避免更加激烈的党派和社会撕裂。如此,岂非是一件好事?

  这就是笔者由“美丽大法案”的投票情况而再度生发的一点想法,可能被会讥讽为“咸吃萝卜淡操心”。但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至于会不会被人听取,那又是另一回事了。古人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今天的观念里,“天下”早已不仅指“中土”,而应包括整个地球村。(未名日记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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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2190篇文章 3天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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