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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之微博(1838)· 

在上一篇博文中,笔者分析了那位一不小心成为“网红”的吴姓“资深金融人士”所发表的微博(以下仍简称“吴博”)中所提出的关于私营经济的“协助论”和“离场论”,本文想谈谈它所极力主张的“公私混合制经济”。

在炮制“协助论”和“离场论”之后,“吴博”接着这样说:“下一步,私营经济不宜继续盲目扩大,一种全新形态、更加集中、更加团结、更加规模化的公私混合制经济,将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新发展中,呈现越来越大的比重。”

初读这段文字,会觉得“吴博”的上述说法跟它的“离场论”似有矛盾:既然认为私营经济已经完成了它“协助”公有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阶段性历史重任”而应该“离场”了,为何又说下一步要重点发展“公私混合制经济”,而不是全面实行公有制呢?

不过笔者注意到,“吴博”在这段论述中,加上了“逐渐”、“初步”这样的限制词,因而可以说就其文意范围内,其逻辑还是说得通的:因为私营经济只是“初步完成了协助公有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阶段性历史使命”,所以它现在应该“逐渐”而不是“即刻离场”,也就是说现阶段还要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只不过“不宜继续盲目扩大”,而是采用一种“公私混合”的“全新形态”将它纳入其中,并使这种“公私混合制”“呈现越来越大的比重”。

仔细琢磨这段文字方能理解“吴博”的真实用意:它所提出的“公私混合制”,说穿了就是让公有经济来“收编”现有的私营经济,也就是吾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实行过的“社会主义改造”,即通过“公私合营”逐渐地“化私为公”,最终实现让私营经济完全“离场”、让公有经济“一统天下”之目的,就像四十年前吾国的计划经济所做的那样。

那么,“吴博”所说的这种“公私混合制经济”,与吾国官方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是不是一回事呢?

官方所倡导的“混合所有制”,是针对国有企业现状而欲实施的一种改革方针,简称“混改”。众所周知,吾国的国企改革已历经四十年,与整个改革开放完全同步,从最初的奖金制、承包制,到后来的“抓大放小”和引进股份制,改了几十年仍未竟其功,可见改革之艰难。故此当局最近几年又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新思路。

然而依据笔者的观察,这几年国企“混改”的历程依然坎坷,至今仍在“探索”之中。为何?盖因在实施“混改”时,我们没有搞清楚一个前置问题:吾国的国有企业究竟为什么要搞“混改”?

从市场经济的常理来说,国企之所以要改革,是因为它的经营管理不尽人意、效率不高,否则何需“改革”?国企的“混改”也一样: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决策部门认识到由于国企所具有的“所有者缺位”以及由此形成的“软约束”这种体制特性,光是通过内部的“挖潜增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而需要引进非国有资本(包括国内的民资以及外资(又称“社会资本”)来形成“鲶鱼效应”,在机制上激活国企和国有资本,从而把整个国民经济做大做强。

但这就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混合起来做企业,该由谁来担当“控股方”呢?

正是在这个看似十分简单的问题上,“混改”处于两难境地——

如果让国有资本(它的代理人是政府)控股,那么,这等于仍然是政府说了算,社会资本只能从中“协助”。但这样的话,实际上很难真正起到“转换机制”的预期作用;同时,社会资本也难有积极性参与其中。要知道,国企之所以要“混改”,说到底是由于它的效率不如民企,“混改”就是期望让民资加入以带动企业效率的提升。如果仍是国有资本控股,那么,由谁来“带动”谁呢?

然而,如果让民资来担当企业的控股方,来主导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又有违“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规定,属于“政治不正确”。

这就是当前的“混改”出现“卡壳”现象的根本原因。

不过,对于为什么要“混改”,似乎又有另一种解释。前些年官方理论部门有一种说法,国企改革要从政府直接管企业转变为管资本,这个说法看上去没毛病,但后面一句话却把事情导致了另一个方向,道是“以相对较少的国有资本来掌控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这个角度理解国企“混改”之目的,那就变成了“掌控”而不是“搞活”。就像经济学家陈志武先生稍早前曾指出的,以此为目标的“混改”,只是让国有企业控制更大范围的资源和资本的一种新方式;这样,政府和国家就不必为这些国企注入更多的资本,却能让国企管控更多的社会财富。

而这也不正是“吴博”所称的“公私混合制经济”的真实用意吗?对此,“吴博”有更进一步的阐释:鉴于当前“美国等一批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有意识的对中国进行围堵”,“此时,如果不能集中国家力量,完全让市场说话,彻底走经济自由化的道路,中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开放,将面临难以想象的压力、阻力,已经取得的优势和成果,也可能逐步丧失。”又说:“面对当今的国运之争,当前的强国之战,国家必须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必须统筹发展,必须令行禁止。”

“吴博”的“离场论”虽然遭到了官方媒体的严厉批判,然而,对于其上述“集中力量”以应对当前的“国运之争”、“强国之战”之主张,恐怕很难说这是他在“信口雌黄”。因为“集中力量办大事”历来被认为是吾国体制的优势所在。

那么,在这个背景下来看“混改”,又当取以上哪种解释呢?

“吴博”的最后一句话说:“私营企业,有其优势,有其劣根。”此言意味深长,耐人寻味,看似深得“辩证法”之真谛。细析之,“吴博”所说的私营经济的所谓“优势”,正在于它的所有者是实打实的(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就是它的所有权落实到了自然人),从而真正能够“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尽心尽责地追求赢利最大化;虽然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有胜有败,但从整体看能有较高的效率。而私营经济的这种“优势”也恰恰是它的“劣根”,说难听点就是“唯利是图”,故而需要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否则它们就可能会不择手段,损害民众的利益以自肥,甚至不惜冒“上绞刑架的风险”(马克思语)。因此,“吴博”的这句话没有说错。

然而,国有企业的“优势”和“劣根”又是什么呢?同样客观地看:与私营企业相反,国企的“优势”在于它并非以赢利最大化而是以服务公众利益为优先,在公益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确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而它的“劣根”又正在于此:由于“所有者缺位”而形成的“软约束”,国企不可能真正做到“自负盈亏”,难以也不应该追求赢利最大化,因而在市场竞争领域,其总体效率明显不如民企。如果硬要国企在这些领域仿效私企追求“市场化”,那么,它比后者更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即更容易出现腐败,实际上也无法做到比民企的效率更高。但“吴博”显然回避了这个问题。

早在多年前笔者就曾指出,如果考虑到不能搞“私有化”的政治原则,考虑到要坚持我们的“中国特色”,吾国国企的“混改”可以考虑走第三条道路:“混改”后的企业,其中的国资无论占股多少,只作为“金股”而存在,即不再谋求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但享有否决权、监督权和分红优先权。这样,“混改”后的企业才有可能成为真正市场化的企业。当然,公共品领域的国企,仍可保持国有全资的性质而无需社会资本的“混合”,实际上在这些领域民资也无意掺乎,因为公共品生产非但赚不到钱反而有可能贴钱,只能由纯碎的国企来承担。

这样的“第三条道路”能否走得通,笔者不敢妄断,但至少比“吴博”提出的其实质是要“化私为公”的所谓“混合制经济”来得靠谱,因为历史早已证明了后者的失败。

谓予不信,不妨拭目以观。

2018924日于昆明翠湖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7月开始兼写微博客(每周数篇),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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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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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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