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生三孩以上,可以不可以?——
吾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日前作出修改,将三孩政策正式入法,新法对此的表述是:“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还取消了之前对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罚规定。
笔者从前当过语文老师,对语词的运用及其逻辑关联性比较敏感。新法对三孩用了“可以”一词,以此理解,三孩以下都是允许的,是否要生三孩则由夫妻双方自己决定。这当然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三孩以上可不可以呢?
从字面看,新法对此未加表述。但既然说三孩是“可以”的,似乎隐含了超过这一数量就“不可以”的意思。然而新法又取消了“社会抚养费”,这样似乎又意味着默许生育三孩以上。因为一来“法无禁止即可为”,二来取消“超生罚款”等于对生多生少已没有刚性约束。说“可以”三孩似无实际意义 所以,如何理解“可以”一词,就成了一个问题。
恰好笔者看到人口问题研究专家梁建章、黄文政的一篇文章,认为此次修法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实际上已经剥离了“限制生育”的内涵,国家不仅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三个孩子,而且完全接受生育更多孩子的情况。两位专家认为,新法中“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一条款,其实也可以解读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以及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财新网)。也就是说,他俩的解读把此条款中的那个句号去掉了,又用“以及”替代了“可以”。
笔者看到这个“小动作”不禁有点可乐,觉得他俩的心情可以理解(两位此前一直主张完全放开生育),也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法律毕竟是严肃的,这样的理解和“换词”恐怕不符合立法者的原意,盖因“可以”与“提倡”显然并非同义。
那么,新法说的“可以”到底是什么意思呢?立法者为何要采取“可以”这样的表述?笔者猜度,对于是否允许生育三孩以上,他们或许还没有想好。
当然,也许是笔者又犯了“咬文嚼字”的老毛病,说到底这问题或没那么重要:就算法律允许乃至提倡生育三孩以上,人们也未必愿意这样做,盖因在现有条件下,对大多数家庭而言,这负担实在是“不可承受之重”。就算按上述两位专家的解读,把“可以”理解为“提倡”,恐怕还得给出相应的激励措施才行。(未名日记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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