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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电视机,就被“侵权”了。——

自从智能电视诞生并逐渐普及后,随之出现了“开机广告”,即打开电视机后屏幕会自动显现若干时间的广告,用户要耐心等待广告播完才能收看电视节目,让人觉得不胜其烦。从2019年7月起,江苏省消保委为此开展了维权专项行动,对7家智能电视品牌企业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约谈、跟踪和监督后,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并对拒不整改的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依法提起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均要求乐视电视对开机广告作出整改。

笔者为江苏省消保委的诉讼和法院的判决鼓掌。那么,电视机的开机广告与电视中播出的其它广告有何不同?以笔者之见,关键在于消费者有无选择权。电视广告虽然也很烦人,但你可以随时用手中的遥控器“转台”,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看也可以选择不看。但有些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却带有强迫性,不管你愿意不愿意都硬“塞”给你看,这属于明显的“侵权”。

另一个道理在于:一般的电视广告是电视台播放的,属于电视节目的“附带品”,你要收看它的节目,就得接受它播放广告,这属于“事先约定”,何况你还可以“转台”;但开机广告却是生产厂家为了赚取广告费而在电视机上夹带的,而百姓家里所用的电视机由自己出钱购买,其产权已经归属消费者,厂家无权为了牟利在已经售出的电视机中硬“塞”进开机广告。

延伸开来看,现在的电影院在播放正片之前也会放映不少广告。这种做法其实也有“夹带私货”之嫌,因为事先未经消费者同意。笔者觉得,影院若要播放此类广告,亦应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告知购票观众,以便让他们作出选择。

消费者有无自由选择权对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至关重要。之前某些网络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硬要消费者“二选一”,从而被监管部门认定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而受到处罚。相反,笔者对一些餐饮服务场所“不得自带酒水”的规定倒没有意见,因为它并没有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果你不接受,可以换一家没有此类规定的餐馆去消费。要知道,酒水也是餐馆利润的重要来源,若酒水可以自带,那么,消费者是否也可以自带菜肴呢?果如此,所有的餐馆恐怕都得关门了。当然,如果有的餐馆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笔者表示欢迎。不过这并非是这些餐馆老板在“发善心”,而只是他们招揽顾客的一种竞争手段。但只要有利于消费者,都应该点赞。

写下以上文字,笔者又见律师丁金坤撰文直指带开机广告的电视机实际上属于“瑕疵”产品,他认为江苏法院上述判决可以提升为管理法规。笔者赞同他的这一建议。看来对于开机广告,仅仅要求附带“一键关闭”功能还嫌不够,因为如此仍然会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动作,最好还是下令一概禁止。(未名日记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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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2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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