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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书”何敢如此“自我封禁”?——

据报道,经过数日谈判之后,俗称“脸书”的美国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与澳大利亚政府日前终于各让一步:澳政府表示将修改《媒体谈判法》中的一些规定,Facebook则宣布将在未来几日“解封”该平台上澳媒和澳境内用户可浏览的新闻内容。此前,由于对澳国该法案中强制社交平台必须为新闻内容向原创者付费的规定不满,Facebook曾于2月17日起“自我封禁”了平台上涉及澳国的新闻内容。这场风波令全世界为之侧目,盖因澳国的这项立法内容在全球尚无前例;而Facebook居然敢与一国政府“对抗”,其强势也令人咋舌,原因或在于它依仗自己“财大气粗”,并且在全球包括澳洲拥有广大的用户,从而迫使澳政府不得不作出让步,创下了“软权力”抗衡“硬权力”的一大案例。

笔者认为,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澳方的上述拟立法内容似无可非议;然而事情又不是这么简单。使用原创性新闻内容应该如何付费其实是个老问题:“原文照登”是一回事,引用其中部分内容又是一回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使用也应有所不同。而新问题是:Facebook等属于社交平台,登录平台者所发布的内容中使用了一些媒体的原创新闻,如果需要付费的话,究竟应该是平台本身还是这些发布者掏钱?Facebook之所以做出上述“反制”,就是不忿于澳国欲强制平台付费,所以干脆将该国的新闻全部“清除”,端的是“以其治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对此,笔者要“各打五十大板”:澳国的这项拟立法内容确有显失公平之嫌,毕竟平台只是一个服务性的“中介”;而Facebook的“反制”措施连带不许澳国用户浏览全球所有新闻机构的页面,则属于“防卫过当”。显然,Facebook下此辣手,既是对澳洲官方的抗议,亦想“挑”起该国民众对上述立法的不满,同时还藉此“杀鸡儆猴”,因为此项立法一旦在澳洲通过,很可能会引起其它一些国家的仿效。看来它的“反制”还是起作用了,尽管澳国将如何修改法案还有待观察。

笔者看到,自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特别是社交媒体大行其道以来,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包括前不久美国社交平台集体“封杀”时任总统特朗普一事,也曾经引起舆论的激烈争辩,即这些社交平台是否有权这样做,有的话又以何为依据。目前这方面各国的法律有不少空白。希望通过这些争执和探讨,最终会为这些新事物、新现象制定出合理的规范。(未名日记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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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9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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