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过20年不再追诉?——中新网报道:23年前,浙江台州天台县发生了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之夭夭。23年过去了,民警换了几茬,但警方从未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就在今年的8月18日,天台县公安局终于侦破了该起命案,潜逃23年的犯罪嫌疑人庞某在宁波象山石浦被抓获归案。笔者闻讯,不禁为当地公安“锲而不舍”缉捕凶犯的精神所感佩,从而验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过“23年”这个数字又使得笔者若有所动,于是去查相关法律。果然,吾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其中第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过又见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上述案件中的杀人嫌犯庞某,显然因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不受20年追诉期限的限制。那么,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适用于刑法八十七条“不再追诉”的规定呢。笔者略作思考,大概是指:你事实上犯了法,但是你做得“天衣无缝”,致使在规定期限内执法机关未发现你的“蛛丝马迹”未被立案侦查,如此你才会侥幸而被“不再追诉”。不知笔者这样的理解对不对。(未名日记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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