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靠谱。——《中国妇女报》微博近日发布一条消息称,湖南长沙的一对夫妻矛盾激烈,女方以面临家庭暴力威胁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核后向男方下达民事裁定,限制其不得再对罗女士实施殴打、辱骂、威胁、骚扰等身体和精神侵害行为,规定有效期为6个月。后来女方向法院反映,男方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到女方单位对其进行威胁、骚扰,法庭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男方违反禁令,对其实施了拘留5日的处罚。笔者知悉,该案是湖南法院类似案件的首个判例,对保护弱势群体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窃以为法院下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却很不恰当,因为殴打、辱骂、威胁、骚扰等行为,都已有法律明文禁止,无需保护令重复,如果保护令的内容只是禁止这些行为,试问,难道6个月后男方就可以对女方实施家暴了吗?如此岂不荒唐。参照一些法治水平较高国家的做法,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结合此案的情况,其主要内容应该是禁止男方近距离接触女方,比如着令男方在生活中与女方保持几十米或百米的距离,若少于该距离(更不要说殴打、辱骂、威胁、骚扰),则以藐视法庭罪追究刑责(而不仅仅是拘留)。这样,拉开了两人的物理距离,男方自然也就不可能对女方有家暴行为了。(未名日记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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