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改气”岂可滥用刑罚。——去年12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环保局官微“曲阳环保”发布“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的消息,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笔者当时就觉得该县这种做法有违法之嫌:“煤改气”可以减少空气污染,本是件好事,但一来要量力而行,比如前年冬天北方有些地区就因强行“煤改气”而天然气一时又供不上,导致一部分百姓人家的取暖出了问题,这就很不妥当;二来必须严守法律边界,像曲阳县这样做其实是在滥用刑罚: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条例都没有“烧煤可拘”的相关规定。当地政府部门应该用物质奖励的办法让百姓自觉摒弃烧散煤。近日看到孟令伟先生的一篇文章,指出“环保不能高于大众民生和公民权利”,深以为然,该文还举了不少各地的类似案例。为什么此类事情屡有发生?笔者认为,不是那些地方官员毫无法制观念,而是他们将上级旨意置于了法律之上。这其实是吾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故此,上级首先要带头守法尊法,确保颁发的“红头文件”绝不逾越法律的边界,同时要敦促和监督下级依法行政,上级不能为了完成自己下达的某项任务指标就对下级的违法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比如,对曲阳县上述随意拘留烧煤百姓的做法,其上级就应该予以及时纠正并对责任者施加处分。说到底,下级的胡作为,根源还是在上级。岂不闻古语云:“上有所好,下必行焉”?(未名日记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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