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能抓捕孟晚舟的“旁证”。——笔者今天刚发了一篇微博(《“制裁”已霸道,“抓捕”更流氓》),指美国不能以商业方面的“欺诈”罪跨国抓捕吾国企业家孟晚舟,孰料马上就见到美方自己将一条“旁证”送上门来:据《新京报》报道,美国财政部昨日表示,将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副委员长崔龙海等三名朝鲜官员列入制裁名单,理由是崔龙海担任朝鲜劳动党中央组织指导部部长时严重侵犯人权。细看美国对这三人的制裁措施,无非是禁止进入美国、冻结在美资产及中断交易等。笔者想问的是:美国为何不对崔龙海等人像对孟晚舟一样也颁发“逮捕令”呢?对此,美方恐怕给不出合乎逻辑的回答。这就印证了笔者的观点:对于被视为违反某些美国法律的外国人,只要TA不是在美国本土犯事,美国充其量只能“制裁”而不能跨国抓捕,除非TA的行为在本国也被视为犯罪。为何美方对崔龙海等只是“制裁”,对孟晚舟却要颁发“逮捕令”呢?难道孟晚舟的“罪过”比崔龙海还大吗?这明显是极不公平的“选择性执法”!……顺便说一句,美国制裁崔龙海,何不先制裁他的上司呢?难道崔龙海的“侵犯人权”是他的个人行为吗?这不是“柿子先挑软的捏”吗?(未名日记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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