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录取政审违反宪法第46条。——有地方教育部门出台规定,高考者须通过“政审”方能录取,全社会为之哗然。尽管有关方面后来澄清这不叫做“政审”而叫做“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考核”,但此种解释只能是“越描越黑”。需知问题的重点并不在于叫不叫做“政审”,而在于有无高考录取资格只能以法律和成绩来认定。吾国宪法第46条说得明明白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此只要是吾国公民,只要上了分数线,就有被高校录取的权利。这不同于提拔干部或征兵等确有“政审”的必要,受教育跟劳动就业一样,乃任何一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即使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入狱者,服刑期间也有权参加“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就可以获得毕业证书;服刑期满出狱者仍可以参加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若上了分数线照样应该被录取,因为他们是宪法中所指的吾国“公民”。故而,且不论其它,“高考录取政审”是违宪之举,这是显而易见的。(未名日记11月15日)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