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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惩罚性”?以马斯克为例。——9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特斯拉公司的伊隆·马斯克达成了和解,允许这位亿万富翁仍然担任CEO,但是要辞去董事长职务并至少三年内不得复职,并处以其2000万美元罚金。美国证交如此重罚马斯克,是因为8月初他在微博网站Twitter上宣称,他正考虑以每股420美元的高溢价对特斯拉进行私有化,而且已准备好资金。SEC据此起诉马斯克,指马斯克的上述声明是“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且事先未能向管制机构通报。马斯克是全球闻名的一位极具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也是个喜欢冒险的“大嘴巴”,这一次他终于为自己的信口开河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区区一条微博不仅让他丢了董事长的宝座,个人还得支付巨额罚款,连累特斯拉公司也被处以2000万美元罚金。笔者之前曾建议吾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应该考虑引进国外“惩罚性”的法治理念和做法,不要总是“心慈手软”,只给些不痛不痒的处罚。如此方能有效地匡正混乱的市场秩序。马斯克案就是可资借鉴的一个最新例子。(未名周记之微博1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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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49篇文章 1天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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