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好,可惜太少用。——澎湃新闻报道:8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廖海军案及廖友、黄玉秀的包庇罪开庭重审,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无罪,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吾国近年少见的真正实行“无罪推定”之案例。“无罪推定”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判案法理,为的是将“不冤枉好人”置于“惩处坏人”之前。这一理念自改革开放后也逐渐为吾国所认同。遗憾的是理念上虽然接受了这一法理,实际操作中却是另一回事:2016年公开的一项官方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吾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仅为0.016%,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也分别只有0.007%、1.4%。无罪判决率如此之低,在一些专家看来是不正常现象。笔者以为,专家说这“不正常”,不仅是与国际经验比较的结果,亦是出于常识的判断:法官也是人也会犯错,其犯错率不可能不到0.02%,可见“无罪推定”在吾国仍属于“口惠而实不至”。笔者还认为,要全面实行“无罪推定”,唯有实行法官独立判案,所谓“定于一尊”,才能促使其真正担负起履行司法公正的职责,而现在都是实际上的“集体判案”从而难以追责。好的司法理念,唯有好的司法制度方能贯彻。(未名周记之微博/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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