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治病可试,“造娃”违法——
近日有一则消息引起吾国医学界乃至全社会包括笔者的关注。据财新报道,《科学》杂志与“撤稿观察”网站联合刊发一篇调查报告,披露了一起此前未曾公开的基因编辑治疗人体试验死亡事件:2025年3月24日,上海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疗团队为一名患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6岁女孩实施了试验性脑部碱基编辑治疗,7天后该女孩因严重免疫反应死亡,医院伦理委员会随后认定,其死亡与治疗“肯定相关”。
引起舆论关注的不仅是女孩的死亡,更是此次医疗事故背后一系列的不合规行为。详情媒体已有报道,本文无意赘述。
笔者于医学完全是个外行,对该事故本身无能也无权置喙。只是想起多年前在深圳发生的另一起有关基因编辑的事件:2018年,因违法主导产生3个“基因编辑婴儿”,某科技大学前副教授贺某被法院判处3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0 万元,其同伙也分别获刑。而据北大法学院教授赵宏日前在凤凰网“风声”栏目撰文透露,前述发生在上海的“基因编辑治疗人体试验死亡”的责任者,目前只是被“口头训诫”。
都是运用基因编辑,何以两起事件的处理大不相同?抛开事件的细节不论,以笔者的陋见,主要在于一起是用于治疗女孩的先天性疾病,另一起则是用基因编辑产出新生儿。前者属于医治已生者,后者则用来“制造”新的生命,两者在人类伦理认知中有本质的区别。简单地说,前者还是在“救死扶伤”的范围(做得是否合乎规范是另一回事);而后者试图用人工干预手段来“制造”新的人类生命,这种干预意味着已生之人可以“选择”新的人类生命的形成,因而被法律所禁止。
笔者由此想起早先曾有一个说法叫作“优生优育”,今天来看,“优育”没毛病,但“优生”只能限于保胎、胎教等,而非通过人为干预手段以期生出“优秀的宝宝”。一个极端的反面例子是,当年希特勒曾倡导所谓的“优生学”理论,主张唯有“优等民族”才有权繁衍生息,“劣等民族”则应除而灭之,从而铸成了臭名昭著的以奥斯维辛为代表的纳粹集中营和骇人听闻的“焚尸炉”之大悲剧。
笔者这样说也许有点“说大了”,即便是深圳那起违法的“基因婴儿”事件,也远没有到如此地步。而且基因编辑确实是一种新的医学科技。有研究认为,人类疾病的生成有50%以上的概率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个比例是否准确笔者不知道,但诸如糖尿病等在某种程度上跟家族遗传有关,似乎已被医学界所公认。因此运用基因编辑手段来治疗某些先天性的疑难杂症,若能实验成功或将有助于提高人类生命的健康水平,可谓善莫大焉。但是所谓“人命关天”,医学家们对此必须慎之又慎,盖因实验也有失败的可能,因而严格遵守法律和科学规范是最起码的要求。像上述用基因编辑进行人体医疗实验但使用不规范造成女童死亡(当然死因可能并非完全是“不规范”)的事件必须杜绝,更遑论多年前深圳发生的那起违法之事。
深入一些来看,事实上当今人类已经拥有了对新生命存亡的某种“选择权”。比如终止妊娠,尽管这在保守者来看有违某些宗教教义,但因事关女性的权利(生育的“任务”主要是由女性承担),因此现在这种现象已相当普遍。在笔者看来,这或许已接近人类伦理容许范围的边界。正如有智者所说,有些事情看似往前多走了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谬误”,用编制基因的手段制造新生儿就属于“多走了一小步”。未知那三个“基因孩子”现在的状况如何,笔者惟愿他(她)们一切都好,尽管涉事医生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这些孩子是无辜的。笔者亦相信他(她)们的“身世”会被绝对保密。
人人生而平等。今天人类的科学和医疗水平之进步已非前人所能想象,但伦理和规范永远都是必须严守的。(未名日记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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