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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对委动武逻辑的“逆推理”——

笔者年轻的时候,“国际主义”是个耳熟能详的热门词,而且绝对属于正能量。在自己的阅读记忆里,对此最经典的诠释是马克思的一句名言“工人没有祖国”。然而数十年过去,“国际主义”似乎已不大为人们所提起,与之相反的是一些超级大国以各种借口对别国屡屡发动的“跨国武装干预”。

打了近四年的俄乌冲突就不必说了。最新的一个事例无疑是美国对邻国委内瑞拉的军事胁迫。美军除了在加勒比海域和沿岸地区部署包括航母在内的重兵压境,据财新网报道,1124日,美国还宣布将委国一个所谓的贩毒集团“太阳集团”列为“外国恐怖组织”,并指控该组织由委总统马杜罗领导。而委政府同日发布声明,否认该贩毒集团的存在,称特朗普的指控是“荒谬的捏造”,利用“不存在的恐怖组织”对委进行抹黑污蔑,意在“为对委内瑞拉的非法干预辩护”。笔者看到,除了美军在没有出示证据而只依据所谓的“情报”在公海上炸毁了委国十几艘所谓的“运毒船”,炸死近百人,被国际舆论批评为“法外处决”,特朗普接着又在上周四宣称,美国将“很快”开始采取陆上行动,以拦截涉嫌贩毒的委内瑞拉人员。到了1129日,他又在自己的“真实社交”平台上突然发文,悍然宣布将委内瑞拉上空及周边空域“全面关闭”。至此,美国已经或正在海陆空三方面围堵委国。“牛弹琴”的文章指“种种迹象表明,美国真要对委内瑞拉动手了”。

可能是笔者仍沉浸在传统的“国际主义”语境中,尽管看上去美国对委国动武已“箭在弦上”,仍然不敢相信特朗普真的会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难道大统领不再假充自己是“和平缔造者”了?委内瑞拉是否存在“太阳集团”笔者不知道,退一百步说,就算委国确有这么个贩毒集团,美国就可以对将其列为“恐怖组织”而有权跨境打击吗?这跟前面所说的“国际主义”怕是八竿子打不着。

翻看历史,美国对恐怖组织(又称“极端组织”)的跨境打击是从二十多年前的“9·11”事件后开始的。众所周知,那次由基地组织本·拉登策划的恐袭造成美国国内数千人死伤,且多为平民,连纽约的标志性建筑“双子座”也轰然倒塌。此事件成为美国人心中永远的伤痛,当时的小布什政府立即宣布在全球范围对恐怖主义宣战,端的是要“虽远必诛”,并随即挥师阿富汗,理由是本·拉登逃到了阿富汗并受到塔利班的庇护。尽管本·拉登多年后终被美军海豹突击队击毙在巴基斯坦,但这场打了20年的阿富汗战争却以美国的仓皇撤军告终,塔利班卷土重来统治了阿富汗,可以说美国发起的这场“反恐战争”遭到完败。而美国同时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也拿“反恐”来说事(后来的事实证明是谎言),虽然推翻了萨达姆政权,但最终美国也没落到什么好结果。在此之后,美国还同样以“反恐”为名出兵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干预它们的内政甚至更迭政府,包括今天的加沙战祸也少不了美国的“身影”。

笔者简略回顾21世纪美国这几起对外武力干预事例(实际上不止于此),是想引出一个关系到世界和平与安宁的问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凭借何种名义和权利,别国或国际社会才能对某国出兵进行军事干预?诚然,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因为它会不择手段地滥杀无辜。但是,当某国存在恐怖组织,他国是否就有权出兵跨境进行打击和剿灭?这是否属于侵犯该国主权、干涉该国的内政?如果可以这样做的话,又该如何理解和遵守联合国宪章关于必须尊重任何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这显然是一个有点难以回答的问题。笔者思考良久,个人认为“反恐”的目的固然正当合理,但仍然应该受到国界和联合国宪章的约束,否则国际秩序将会乱套。在笔者的理念里,一国存在恐怖组织,应该由该国的政府和军队对付它。更何况,将“贩毒组织”视同为“恐怖组织”,在法理上如何解释?譬如,同在美洲的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国也长期存在贩毒集团,美国是否也能以此为由跨境打击?再追问一句:美国自身也存在贩毒组织,别国对美国是否也可以“如法炮制”?……当然,没人敢对这个“世界最强国”这么做,但如此“逆推理”的结果显而易见:美国准备对委内瑞拉发动打击,“缉毒”是假,肆意干预别国内政是真。果不其然,据新华社引美媒1129日报道,特朗普当日与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通了电话,竟向后者发出威胁称,如果马杜罗不肯主动下台,美国会考虑采取包括动武在内的手段。

不难看出,特朗普如此赤裸裸地用武力威胁委内瑞拉,是在钻国际规则的空子:首先指该国存在所谓“太阳集团”这样的贩毒集团,威胁到美国民众的健康和生命,然后宣布将该集团等同为“恐怖组织”,还指控委国政府领导人为该贩毒集团的“头目”,这样一来,美国似乎就能“名正言顺”地出兵了。其实,谁都明白特朗普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极具讽刺意义的是,就在前不久,笔者看到还有美国学者说什么这届美国政府已经“想通了”,未来将不再对他国以“政权更迭”为目的进行军事干预,特朗普现在用实际行动“打脸”了这种说法。

当然,笔者并非认为任何跨国干预都应该禁止,但任何国际干预特别是武装干预首先要真正做到“师出有名”。记得多年前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先生曾为此提出一项原则,即只有当某国发生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造成大量普通民众死伤时,国际社会才有权进行军事干预。笔者当时闻听觉得很有道理。然而许多年过去了,安南先生提出的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超级大国的认同和遵守,现如今他们对其他国家发起军事行动,甚至不需要以“反恐”为名,而仅仅借口自己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就可以悍然出兵,哪管它造成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反之,当有些国家确实发生大规模的杀戮事件,酿成真正的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时,国际社会包括美国却袖手旁观,远者如卢旺达大屠杀,近者如苏丹的内战。

据报道,在苏丹这个非洲东部国家,残酷的内战已打了两年半之久,联合国人权事务机构指出,苏丹已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人道危机与流离失所发生地,全国5100万人口中约有1400万被迫流离失所,超过2100万人处于严重的粮食不安全状态。尤有甚者,今年1026日,苏丹的反政府武装全面占领北达尔富尔州首府法希尔后大肆“屠城”,到处随意处决病人和伤员,追捕、强奸、杀害逃亡途中的平民。民间机构“苏丹医生网”表示,自去年5月被“围城”以来,该市有超过1.4万名平民死于轰炸、饥饿和法外处决。然而苏丹内战及其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所得到的国际关注度,却远远低于乌克兰和加沙等地区的战祸,联合国与国际社会除了给予口头上或纸面上的谴责,对此束手无策。

毫无疑问,在加沙、苏丹等地发生的这些骇人的暴行完全违反了国际人道法。那么,为何国际社会却只能成为“旁观者”却无法施加实质性的干预呢?笔者之前曾有文指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缺乏后者所具备的“强制力”。而所谓的“强制力”,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武力”。因此当今的国际法往往属于“君子协定”,各方能自觉遵守当然是阿弥陀佛,反之却拿违法违规者无可奈何,尤其是面对那些拥有强大武力的超级大国的恣意妄为。

诚然,除了“师出有名”,正当的国际武装干预的另一个必备前提是必须要得到联合国的授权。但是联合国在本质上是一个“国际议事机构”,本身没有任何武装力量。就算联合国通过可以进行干预的决议,由各国自愿出兵组织“维和部队”,但仍需征得相关当事国家的同意;而且维和部队的数量有限,在执行任务时也只能“维和”而无法进行真正的武装干预。如以黎巴嫩为例,联合国早在多年前就往该国派驻了维和部队,但是迄今为止既阻挡不了以色列对黎巴嫩的跨境军事行动,也难以防止该国的真主党武装对以色列的袭击,更遑论让其交出武器,甚至连驻黎维和部队自身的安全也时常受到威胁。同样,在乌克兰和加沙,战争造成的平民死伤数不胜数,可是联合国也只能频频呼吁止战而没办法干预。

更何况,与早先联合国中的大国之间还算能够保持“平衡”、对如何处理一些重要的国际事务勉强还有些共识不同,现今的联合国安理会已经近乎“撕裂”,甚至有的身为常任理事国的超级大国本身就是对外战争的始作俑者,即使大多数成员国的意见比较一致,超级大国却可以“一票”予以否决。“带头大哥”尚且如此,中小国家只能徒唤奈何。而最近美国特朗普政府对委内瑞拉的军事胁迫只是其中的一例。

  在笔者看来,当前的国际局势,可以说处在二战结束后最混乱的时期。传统的“国际主义”几近销声匿迹,而那些违反国际法的跨国武装干预却屡见不鲜。笔者惟望在有生之年,能重新看到国际秩序的拨乱反正,但愿这不是个“奢望”。(未名日记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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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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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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