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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应恪守几个基本原则——

自十几年前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吾国当时紧急推出“4万亿”计划,开启基建大投资时代以来,PPP模式大受政府部门的青睐,其全盛时期据说有关部门的资料柜里储备了很多PPP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备敷用。

据财新网报道,近日PPP模式的新机制出台,备受市场关注。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超在发布会上表示,新机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不言而喻,PPP本来就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而不是国有企业唱“独角戏”。正如李超所指出的,PPP中的第一个P指公共部门,第二个P指私人机构,第三个P指合作。故此若无民营企业的参与,PPP就无从谈起。

不过李超称新机制的另外两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在PPP项目的收益来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没错,PPP必须是有经济收益的项目,这样才能吸引民资的参与,毕竟民营企业是要追求盈利的。这就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分类,一类是公共品,自然应由政府或国企投资;另一类是半公共品,可以有适当的盈利。因此凡PPP必须是付(收)费项目,当然其盈利水平是要受到限制的,否则就变成纯商业行为了。

另一个特点是PPP的操作模式,如李超所说要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这是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PPP项目应具有相对的垄断性,这样才能保证它的盈利性,在同一区域的同类项目中,不能“一女多嫁”,比如高速公路属于典型的“半公共品”即收费项目,民资是有积极性参与的;但同一区域、同一方向不应兴建两条并行的高速公路,否则由此形成的过度竞争会导致其盈利性下降乃至消除。二是既然是政府“特许经营”,就要接受政府的审理监督,以防止项目偏离“半公品”的性质而追求赢利最大化。

李超强调,中国推进PPP的初衷,主要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这也是句实话。因为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无法包揽所有的基础设施投资,所以要实行PPP模式引进民资和外资。此外,经验表明全部由国家投资的项目,一般而言经营效率不高,而引进民资和外资可以起到“掺沙子”的作用。但要注意的是,无论哪个PPP项目,无论哪一方都不应该占据绝对控股地位(占股50%以上),相对控股的份额应以30%—40%为宜,以免造成“一股独大”。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PPP固然是国、民(外)资合作经营的好模式,但它只适宜于基础设施中的“半公共品”生产,而非全部生产领域的通用模式。不具公益性质的商业性项目建设,还是应该主要让非国有企业来承担,国资可以参股,但不应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这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分工”。(未名日记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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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204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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