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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发许可证,损失谁承担?——

笔者去年年末曾写过一篇《恒大风险是怎样被“锁定”的》之博文,指在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统筹调度下,震动国内外的恒大集团债务危机终得缓解。不料又见财新等媒体报道,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恒大集团在10日内拆除海花岛2号岛上的39栋违法建筑物,如逾期不拆该局将组织强行拆除。

详情可见媒体报道,笔者在此只想提一个问题: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书称,拆除这39栋建筑物的依据是其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取得,目前已被撤销,故此它们属违法建筑。这说明,原来这些楼盘是有规划许可证的,只不过现在查明是“违法取得”而被撤销。换言之,原来的许可证是地方有关部门错误颁发的。

是人都会犯错,有错当然应该纠正。笔者不了解此案的具体情况,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恒大在开发该项目过程中一直有违规之嫌,这自应加以追究。然而错误颁发许可证的行政部门也难辞其咎,相信有关人员也会被追责。问题是:错发许可证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联想到司法实践中也会发生一些错判,而一旦“翻案”,不仅相关人员要被追责,国家也会作出相应的赔偿。为什么?盖因这些错案虽然是由司法部门的当事人造成的,但国家亦会承担责任,因为他们不是个人所为,而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公权力。

同理,当初儋州有关部门也是代表公权力对上述项目颁发了规划许可证,现在认为其是“违法取得”而加以撤销,这无可非议。然而对于之前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除了追究开发商和颁证部门当事人的责任,国家也应该承担部分损失——那张许可证上的红印章绝非可有可无,它代表的是公权力而不仅仅是某个部门或个人。

有人可能会问:难道公务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犯错,国家就得为他们“擦屁股”吗?这岂不等于要让纳税人为此承担损失?笔者认为答案恐怕是肯定的。不然就会出现如下的情形:公权力只对公务人员做对的事情负责,而不对他们做错的事情负责。这样的话,人们会怎样看待敲在各种由政府颁发的文件和证书上的红印章呢?公权力的权威性又何在呢?

具体到恒大在海花岛上建造的那39栋楼房,笔者不了解它的规划许可证是如何“违法取得”的。但是,如果是因政策或法规变化所致,应该遵循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如果是审批部门的人员接受贿赂违法颁授了许可证,不仅应追究行贿、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上级部门同样负有连带责任,而且公权力系统也需对这一错误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如果这39栋楼真的要一律拆除的话。

鉴于这39栋楼已“既成事实”——据报道其总建面积约43.49万平方米,总投资达数百亿——笔者认为可能还有比“一律拆除”更合理的纠错办法:据悉该项目的要害是破坏了周边的海洋生态,故此也许可以将这些楼盘加以封存,责成开发商出钱先将被破坏的生态加以修复,验收合格后后再重新颁发许可证。即使这样开发商需要追加巨额投资到头来无利可图,那也是他们“活该”。如果他们不肯这样做,那就不妨将这些楼盘收归国有,由国家先出资修复生态,再用变卖这39栋楼之所得收回资金。不管怎样,这都要比简单粗暴地一律拆除来得“划算”。毕竟这几百亿的开发投资不仅是企业的资产,也属于国家的资源,“一拆了之”固然痛快,但也会造成巨大的浪费。、

当然这只是笔者从法理和经济角度提出的个人见解。至于实际会怎样做那就不是笔者所能得知的了。来自界面新闻的最新消息说,恒大已于1月4日就此案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海花岛上的这39栋楼暂未拆除,相关政府部门将就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进行统一回应。(未名日记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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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6篇文章 7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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