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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非国企,一码归一码。——

2013年10月,中组部曾出台规定,禁止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此后一年内,全国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万多人次,其中省部级干部229人次。但据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发布一项条例(草案),指本市的国资机构工作人员、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兼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但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不得利用其公职身份为所兼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财新网)

看上去这似与中组部的前述规定相悖,但深圳官方解释性文件称,这是深圳市根据经济特区立法权,对当前国家公职人员任职限制的一次变通改革,符合深圳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深圳市国资国企改革先行先试。

记得改开之初,作为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当时提出要实行“政企分开”。笔者曾在二十多年前的相关评论中认为,就政府与国企的关系而言,这恐怕很难做到。盖因既然国企的产权是“国有”,意味着政府就是它们的“老板”,而任何“老板”都不可能与自己的企业“分开”。从某种意义看,国企实际上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特殊部门,政府对其负有“无限责任”,若有需要,当然有权指派政府工作人员到国企任职或兼职。因此深圳现时的的上述举措,在笔者看来并符合市场经济的产权规则,何况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不得拿双份报酬。

那么,又该如何理解中组部当年的规定呢?笔者的看法是:中组部文件中的“企业”,应该是指非国有企业——同据上理,由于这些企业的产权性质是“非国有”,因此政府不得指派人员去任职或兼职。换言之,“政企分开”的原则应该只适用于政府与非国企的关系。

当然,事物之间总是有关联的。既然国企其实是政府下属专门负责一些特定经济事务的部门,那么,政府又该如何做到对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包括如何实行近年来提出的“中性原则”,也就成为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厘清的问题。

俗话说:“一码归一码”。笔者认为,由于产权归属不同,国企和非国企,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企业,很难做到“平起平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是如此。不承认这一点,恐怕就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 合理的诠释应该是:国企与非国企在市场经济中都有自己的作用和位置,各自的分工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反而容易把人们的认知和实践搞乱了。(未名日记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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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6篇文章 7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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