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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事件”暴露我方监管漏洞。——

这篇微博的内容可能有点“敏感”,笔者写时自然倍加小心。 据财新网报道,继之前下架了吾国在美上市企业滴滴的主应用“滴滴出行”之后,7月8日晚,国家网信办又通报下架滴滴的25款应用。

滴滴APP这次几乎“全线下架”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网信办将它们下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没什么好说的。滴滴也当即回应称:诚恳接受并坚决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深入排查、认真整改存在的所有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此事已过去好几天,但笔者之所以仍将其视为“新闻”,盖因对其中一个细节有些看不明白:这样一个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是如何跑到美国去上市的?据介绍,滴滴是6月30日在纽交所正式挂牌的;三天之后的7月2日,吾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宣布对“滴滴出行”实施审查,责令其停止新用户注册;紧接着7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下架“滴滴出行”App的通报;随后又在7月8日晚下架滴滴的25款应用。这说明,滴滴不仅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之嫌,还可能涉及对外的信息安全问题,其在美上市之前似并未通过吾国相关部门的审查。

这是怎么回事呢?稍加分析可知:要么滴滴是“违规强行闯关”,要么是在审查环节存在很大的漏洞。

诚然,现在吾国对企业上市正在推行“注册制改革”,从过去的“事先监管”逐渐变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但一来滴滴这样以网约车业务为主的企业拥有大量的用户信息,二来它又是去美国上市,在当前中美关系的现状下,对吾国来说,势必涉及到如何确保信息安全的问题。美方自然不会管这些,因为它是“有利方”,但我方对其赴美上市前实行“事先监管”则十分必要,因为这些数据出自我方。不仅是滴滴,其它情况类似的企业若在境外上市,按理都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浏览了吾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内容,其中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方面制订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滴滴的APP之所以遭到下架,显然是违反了这些规定。但对于滴滴这样的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先在国内经过怎样的审批手续,以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似乎还不是很明确。

过去吾国企业赴境外上市,一般是归证监会、发改委等证券和经济部门管理,但进入“大数据”时代后,恐怕还需要通过国家网信办等专职部门的事先审查,以避免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外泄。 对此,“滴滴事件”敲响了一记“警钟”。

其实很多人都看出这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只不过是实话实说。可以预料,相关部门和法律必会作出及时的“查漏补缺”,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未名日记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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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49篇文章 2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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