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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明星们欲罢不能的“阴阳合同”。——

这几天,艺人郑某涉嫌以“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1.6亿天价片酬”偷逃税被查的新闻引起舆论关注,也引起一些人的恐慌:后续报道说,此事“一石激起千层浪”,震动了整个娱乐圈,众多与一线艺人相关联的娱乐公司随即纷纷关门,目前已注销了近200家。

不用说,这些娱乐公司之所以“集体注销”,是由于受到郑某被查事件的“警示”,明摆着,它们的屁股也都不干净,所以赶紧“关门大吉”,网民戏称为“明星大逃杀”。但这种“扎堆注销”的行为也实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又或者叫做“欲盖弥彰”。未知后事将会如何,相信假如一个不漏地查过去,整个娱乐圈恐会“塌掉半边天”。

实际上,“阴阳合同”之类的偷逃税不止发生在娱乐圈。以笔者的观察,当前房屋买卖等一些市场交易中也存在此种现象,只不过就个案而言,所涉及的款项可能没有那些明星来得大。

记得几年前,明星范某就曾因“阴阳合同”等税务问题而被查,范某被罚款8亿元人民币,轰动一时,从此这位当红明星几近销声匿迹。再往前追溯,二十年前同样曾红极一时的明星刘某曾因偷逃税坐过一年多的班房。有分析认为,如今郑某的疑似涉案金额不仅远超过当年的刘某,很可能比范某还来得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此事查实,郑某接到的罚单也许会超过8亿元,不排除会有“牢狱之灾”的可能。

问题还在于,从郑某事件曝光后的那些明星人人自危、旗下公司纷纷注销的情况看,无论是“天价片酬”还是“阴阳合同”,在娱乐圈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这也是笔者颇感困惑之处:如果说范某的犯事离刘某的坐牢相隔了十几年,时间够久的话,何以范某被罚距今不过两年,竟然又会冒出郑某以及那么多的“疑似涉案”?如果说明星们的偷逃税动机源于他(她)们的贪心不足,那么,为何两年前对范某的“罚一”,却没有起到“儆百”的作用呢?这个问题也值得深究。老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看来这“漏洞”还是挺大的。

实际上当年范某出事后就有上百家娱乐公司注销。但据专业人士分析,现在娱乐圈的“阴阳合同”又有新的操作手法。以郑某参演的那部电视剧为例,由于限薪令等原因,其1.6亿的片酬分为两部分“落袋”,一部分是4800万的“阳合同”片酬,另一部分是1.12亿的“阴合同”,后者由郑某的母亲挂名设立的代持公司进行高溢价的参股方式来获取“投资回报”,税率远低于前者。这种对现代股权理论的娴熟运用,令一些专业人士看了也“叹为观止”。显然,内中必有“高人”指点,具体如何操作,笔者就不详细转述报道了,免得有“教唆”之嫌。

笔者年轻时看到一句成语叫“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后来又见有介绍说出自道家的原句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直到今天,笔者仍然不知道究竟是“道”还是“魔”更高一筹,只知道这种博弈似永无休止,令人嘘叹。(未名日记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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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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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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