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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杀的不仅仅是“法官”。——

11月13日,哈尔滨市双城区法院周家法庭庭长郝某,被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吴某刺杀身亡。据当地警方通报,吴某供认,因不服离婚判决,酒后持尖刀将郝某刺伤致死。(财新网) 仅因不服法庭的离婚判决(主要是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竟然对法官挥刀行凶杀人,即便是“酒后”,此等行为亦属十恶不赦,笔者再次为之而震惊。

说“再次”,是由于据报道此前吾国国内曾发生过多起法官遇刺、遇害事件。如2015年9月9日,湖北的胡某因对劳动争议诉讼的二审判决不满,持刀先后捅伤十堰市中级法院4名法官,其中一人重伤。2016年2月26日晚,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的一名女法官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身中两枪经抢救无效死亡,起因也是对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判决不满。2017年1月,广西陆川县法院一退休法官在其住所被人持刀杀害,行凶者是该法官在22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财新网)

法官是经国家授权行使法定审判权者,在任何国家都备受尊敬,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虽然法官也是人,在审判过程中也有可能犯错,但法律为此规定了相应的上诉和纠错机制。即使涉案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一般也很少敢对法官出言不逊,否则就会被判为“藐视法庭”,更不用说施加暴力乃至行凶了。故此在其它法治国家极少听闻残杀法官的案例。

毫无疑问,这些行凶者不仅是在针对审案法官个人,也是在公然挑战整个国家的法治,故此在对他们量刑时绝对有理由“罪加一等”。据悉,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提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条款,但有专家称吾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对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罚,“袭警”是妨害公务的一种情况,再为此单独规定一个罪名,在法律和技术上就重复了。然而笔者认为,警察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拥有合法的“以暴制暴”的行政权,也因此在执勤时自身会面临一定的危险性,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是合情合理的。当然警察行使强制权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造成美国那样的“弗洛伊德事件”。

如果说笔者原则上赞成刑法设立“袭警罪”,那么,对于法官的保护,其等级还应在警察之上。盖因法官所拥有的审判权,是国家司法制度中的最后一关,法官的裁决实际上就是国家的裁决。判案有错可以上诉伸冤,但绝对不允许对法官行凶。何况法官不同于警察,前者没有配备可用于自卫的武器,更需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吾国为何时有杀害法官的案件发生,这些行凶者为何根本没有对法官所代表的国家司法制度的敬畏,是值得深入思考和挖掘的一个大问题,笔者认为原因恐怕不仅仅在于法治教育的缺位。但无论如何,对杀害法官的行为必须要从重加以惩处。否则,作为法治国家的颜面何在?这就如同那些“杀医案”,凶手所“杀”的不仅是医生,更是人类的“仁心”。两者都是“天理难容”。(未名日记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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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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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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