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王石们无权做主捐赠这些股权。——

4月2日,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把其全部资产——当期市值约53亿元的2亿股万科股票,一次性捐赠给清华教育基金会,共建清华大学万科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笔者本来对此事并未多加关注,孰料近日见《中国慈善家》杂志报道说,万科前员工、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执行会长韩世同发布了一封《致中国证监会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万科前董事长王石和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涉嫌侵犯万科全体员工权益,希望证监会组织专案小组彻查此事。 这是怎么回事呢?

笔者细看报道内容,指按当初的协议,这些股份属于万科员工“集体所有”,故此举报信认为作为这些股份的管理者,王石等人无权擅自做主将它们捐赠出去。

笔者恍然:原来如此!

所谓“集体所有制”,在吾国被认为属于“公有制”的两大门类之一(另一大门类自然是国家所有制,过去叫“全民所有制”),它的特点在于:其产权并没有明晰到该集体的自然人头上,不仅如此,该集体的成员也是不固定的、可变动的,即使你原来是在该集体,但如果后来你离开了,你就不再享有该集体的股权以及其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有新的人加入,也只是名义上成为该集体所有者,如果离开,照样等同于放弃。故此,所谓的“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实际上是虚置的。

笔者无意在这篇短文中细说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利弊(之前已有博文专论)。总之,上述捐赠事件涉及到的万科企业股,其产权应该就是这样一种性质,它在名义上属于万科的全体员工所有,但每个员工又都没有具体的份额。看上去类似当今很多企业中的“员工持股”,只不过有些企业的员工持股,其股权是明晰的,即哪些人拥有具体多少股份。但是万科的这种员工持股,却属于传统的产权不明晰的“集体所有制”。

这样来看,问题应该就简单化了:以王石为首的万科企业股管理层,是否有权决定把股权捐赠出去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既然这些股权是“捆绑”在一起为集体所有而没有细分到该集体的自然人头上,那么,涉及到捐赠股权这样重大的决策,不要说管理者不可以擅自做主,就算多数员工同意,也不能挟持少数人的反对意愿,因为后者也是该集体的成员。——除非经过全体万科员工的同意。

从经济学产权理论的角度看应该就是这样的。当然在实践中,理论往往是灰色的。比如吾国的农村土地也属于传统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但有些农地出让时就没有经过所有村民的同意,只由少数的村领导说了算,有时甚至于还会被“强征”。

那么,万科企业股这次的“裸捐”,有没有经过全体员工的同意呢?从媒体的报道看,显然是没有的。故此王石等人才被“举报”。有意思的是,举报者是万科的前员工,按照笔者前面的分析,他有没有权利作为该集体的成员都是个问题,因为他已经离开了万科。然而,他又确实曾在万科工作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论理他应该享有该集体的股权利益——哪怕他的股权也是模糊的(据易简财经最新消息,万科股权纷争又有新进展:万科百余名前员工联名给清华大学写了一封信,要求清华大学退还股权)。

这正是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在产权设计上的悖论。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教授接受《中国慈善家》的采访,谈了他的看法。访谈内容读者自可查阅,本文就不详加转述了,总之他也认为这种捐赠是无效的,王石等管理者这样做是有问题的。

笔者注意到,刘教授在访谈中还提及:按照各国的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有资产,谁都不能拿。具体到万科的企业股权,如果界定万科的这笔企业股是“无主财产”,就应该政府来决定怎么使用。

按照刘教授的这一说法,凡属这种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由于产权不明晰而无法处置,最终都有可能成为“无主财产”而划归国有。

如果不想让其成为“无主财产”,那该怎么办?其实办法还是有的,那就是把这些模糊的、不明晰的产权按份落实到该集体的自然人头上。至于如此改革之后,还算不算是“公有制”,那是另一个问题了。(未名日记4月29日)

话题:



0

推荐

蔡未名

蔡未名

1968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