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小果案的两次判决。——据《法制日报》报道,11月8日,全国关注的孙小果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以被告人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报道称“此案的宣判是孙小果相关案件的第一个判决,标志着孙小果案司法审判迈出了重要一步,将加速相关案件的进展”。然而笔者有一点不解:众所周知,1997年孙小果曾因犯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在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后被释放。孙小果“死里逃生”,电梯式减刑,又再次涉黑犯罪,这一切反常现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扫黑办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随着办案力度的加大,此案的有关事实已基本查清。孙小果案背后的“保护伞”——19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重要关系人,也已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当年孙小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这一次判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比当年的判决量刑更轻。难道是第一次判决量刑过重?又或者此次判决只是针对孙出狱后新犯的罪行?果如此,前面那笔账又该怎么算?笔者并不认为对孙小果一定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两次判决之间是怎样一种逻辑关系,一般老百姓如笔者是不大看得清楚的。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应该给出法理上的解释,以正视听。(未名日记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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