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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无禁止即可为。——吾国社会上曾有个贬损性的说法,叫作“非法同居”,一般理解为未经结婚而同居;但实际上吾国法律并没有将未婚同居列为非法之举。据《中国妇女报》消息,该报记者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上提问说:现在社会上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有青年人同居,也有老年人同居,引发了一些纠纷,请问民法典中有没有考虑对非婚同居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笔者认为,法工委的回答是审慎的,因为法律禁止的只是“重婚”,即已婚者再婚,或与单身者长期同居形同夫妻构成事实上的婚姻,那是要吃官司的。至于两人均为非婚者的同居,法律不加干预,只是在非婚同居者发生财产纠纷时,判定他们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换言之,非婚同居不能称为“非法同居”,此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当前在很多国家,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有增长之势。当然也有另一些国家,确有“非法同居”之说,如印尼近来正在讨论是否要将非婚同居列为刑事犯罪,这显然是对人之基本权利的粗暴干涉。在笔者看来,究竟是婚后同居还是非婚同居,应该让人们自由选择,只要他们没有涉嫌“重婚”。(未名日记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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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9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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