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给这个罪名改个名。——律师邓学平日前撰文说, 备受瞩目的学生二十年后打老师案件在河南省栾川县法院正式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某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相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个刑期不算重,但将这个案子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太过牵强。邓律师在文中说,近年来“寻衅滋事罪”的外延不断扩张,边界日益模糊,“口袋化”趋势非常明显。凡是找不到其他合适罪名的,就拿“寻衅滋事罪”兜底,他认为这种趋势“该刹车了”(财新网)。笔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只是想从语词的角度分析一下“寻衅滋事”的本意。衅者,事端也,“寻衅”,说白了就是“挑事儿”(或者叫“找茬”,跟“滋事”其实是一个意思。然而,这世上有各种各样的“挑事儿”,挑起的“事儿”也不尽相同,譬如大街上、邻里间甚至家庭里也有“挑事儿”发生纠纷的现象,这跟危害国家社会的那种“挑事儿”显然有质的区别,但都可以称为“寻衅滋事”。因此如果把它当作一个刑事罪名,很容易理解为不管你跟谁挑事,也不管挑的是什么事,都有被视为犯罪的可能。如此岂不容易混淆罪与非罪?岂不就成了邓律师所说的“口袋罪”?因此,立法者应该有能力也有责任修订一下这个涵义模糊的罪名,要么通过司法解释让它的指向明确起来,要么干脆取消这个罪名,用其它的罪名取而代之。以邓律师所举的上述案件为例,可以说这个肇事者是“扰乱社会治安”,也可以说他是“以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但说他是“寻衅滋事”,这也太含糊其辞了不是吗?。(未名日记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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