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家暴,必须“以暴制暴”。——别误会,笔者所说的“以暴制暴”,并非是主张被家暴者同样用暴力来对付施暴者,而是指公权力应该用合法的暴力来遏制和惩罚家暴行为。据《潇湘晨报》报道,湖南一女子遭家暴三十一年,近日终于忍无可忍,挥刀砍伤丈夫致其死,被判刑八年,其女儿对她表示谅解。笔者不解的是,她为何竟然忍受家暴这么久。事实上这不过是众多家暴行为中的一例。据报道,该女子历经多次反抗无果,想要离婚也均告失败,她还曾为寻求保护打电话报警,但民警也只是来调解做思想工作,事后却更招来丈夫对她的殴打。笔者认为,家暴行为若不为人知那便罢了,既然受害者已经报警,权力机构就必须介入,如调查属实,应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或拘留,或移交检方起诉。所谓调解,只能针对无暴力的家庭纠纷;一旦有人施暴,事情的性质就变了,由民事而变为刑事,警方就必须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公权力实质上是以合法的暴力为其后盾的,之所以赋予你这种“特权”,就是为了让你具备执法的强制力,否则何以伸张正义、维持社会秩序?然而在吾国,对于家暴现象,却常常以“家庭矛盾”看待,很少将其上升到侵犯人权、触犯刑法的角度来认识,致使很多家暴行为不了了之。试想,若那位女性第一次报警后,警方就能采取断然措施,又何至于使她忍受家暴达三十一年之久,何至于后来发生挥刀砍人的悲剧呢?公权如若缺位,人们就会被迫诉诸于私刑,古今中外,皆莫如此。(未名日记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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