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命案:惟“惩罚性赔偿”以治。——近日又发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案,再次震惊全国。如何防止出现此类悲剧?官民各界议论纷纷。一般性的监管方式看来已嫌不够,最简单的做法当然是彻底封杀顺风车,但如此恐怕亦非良策。笔者认为,现在是吾国引进“惩罚性赔偿”这一理念和做法的时候了。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对一些特定事故的责任者施以天价罚款赔偿给受伤害者。需知在任何国家任何行业,监管者都远远少于被监管者,不可能做到“一个萝卜一个坑”,“惩罚性赔偿”的效应就在于能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那种就事论事的常规惩处只能是“隔靴搔痒”,滴滴顺风车的一再出事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以此案为例,笔者主张应责令滴滴向受害者家属给付天价赔偿金,比如至少赔偿1个亿乃至更多,方能体现“生命无价”的天道,也方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在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早已成惯例,赔偿金高达几亿、几十亿乃至几百亿的判案数不胜数。“惩罚性赔偿”也许不能完全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但至少可以降低发生的概率,应该拿来为我所用。兹事体大,还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区区一篇微博难以道尽,只希望能起到点“抛砖引玉”之用。(未名周记之微博/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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