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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何成吾国“第一大罪”?——

是的,你没看错。据最高检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披露,醉驾已经取代盗窃,成为吾国检察机关刑事追诉的第一大犯罪。据悉,近几年每年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超过20万。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此次“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提高醉驾案件的入刑标准,扩大行政处罚范围,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程序。此论一出,旋即陷入了舆论漩涡。(《财新周刊》)

醉驾何以成为吾国的“第一大罪”?笔者认为大概有几个原因。

不用说,首先当然因为吾国是一个“酒文化”历史悠久的大国。改开之后,经济繁荣,汽车数量猛增,据说已快赶上美国。两个因素叠加,酒驾、醉驾现象自然层出不穷。

其次,虽然醉驾早已“入刑”,但在一般人的认知里,喝酒开车还是跟“犯罪”挨不上边,酒精上头促使肾上腺素加速分泌,酒后似乎更乐于开车回家,很多人又都有侥幸心理,觉得未必那么巧就会碰到警察检查,加上吾国人口众多,少数人的行为总加起来也会凑成一个大数字,全国一年因醉驾被起诉入刑者有20万之多也就不奇怪了。笔者相信,实际的醉驾数量可能远不止此,毕竟执法部门要管的事情很多,不会像新冠期间追查感染者和密接者那样对酒驾、醉驾布下“天罗地网”。

但20万毕竟不是个小数目,况且酒驾居然成为一个国家的“第一大罪”,听起来有点让人哭笑不得,外人还以为吾国人好酒到了何等程度。

据报道,黄代表提出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挤占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增加了执法成本;二是酒驾者被定罪后可能会失去工作,个人记录上有犯罪前科,对其人生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笔者“原则上”同意她的建议,在此只想强调一点:对醉驾者施以惩罚自是必要的,但是否“入刑”,要看具体个案的实际后果。造成他人死伤的当然必须要“吃官司”,但如果没有实际后果,只是路检时查出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是否也要等同于刑事犯罪,则值得商榷。毕竟如黄代表所说,判刑对人生的影响实在太大。

笔者的意思是:对待并无造成实际后果而只是检查出酒精超标的醉驾者,应主要处以行政处罚,哪怕罚金再高一点、吊销驾照的时间再长一点都是可以的,但“入刑”则有点太过了。法律上有“犯罪未遂”之说,何况未造成后果的醉驾本来就属于情节轻微的“罪行”,故此不如放他们一码,在处以行政处罚的同时给他们“悔过改正”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初犯者。若有再犯,则可“入刑”。

当然,对醉驾造成实际后果的,必须严惩不贷,后果严重的,甚至可以加大刑罚力度,多判几年,以儆效尤。这就叫做“惩罚性”原则。如此,也许要比现在的不管是否造成实际后果、凡查出酒精超标者一概“入刑”的社会效果要更好些吧,醉驾或许也就不会成为吾国的“第一大罪”了。(未名日记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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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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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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