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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1940)·

本文要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集体所有制这种原始意义上的公有制在世界范围内已逐渐消亡,盖因它不仅只是一小部分人的“共有”,而且其所有权是“虚置”的,不符合现代经济“产权明晰”的要求,从而不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今人们所说的公有制一般是指国家所有制。

 

关于“集体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笔者已写过两篇博文,此篇算是“三谈”,作个了结。

既是末篇,就不再绕弯子了,概述一下笔者的观点:集体所有制并不是现在通常意义上的公有制,而只是某一个群体的共有制。如果一定要将它纳入公有制的范畴,只能说它类似于原始社会的“部落公有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集体所有制这种原始意义上的公有制在世界范围内已逐渐消亡,盖因它不仅只是一小部分人的“共有”,而且其所有权是“虚置”的,不符合现代经济“产权明晰”的要求,从而不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今人们所说的公有制一般是指国家所有制。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还存在数量很少的这种集体所有制,如以色列的“基布兹”;而大规模的存在,只在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例如朝鲜、古巴,当然还有吾国的农村。

附带说明一下,上面这份名单中本来还有越南,但据介绍早些年它的土地制度已经“去集体化”,全国的土地名义上都已归国家所有,但个人和单位可以合法地拥有使用权包括转让权。关于越南的这种“改革”,后文将会提及。

定义已然阐明(当然只是笔者的个人之见),但问题并没有终结:既然集体所有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为什么自斯大林以来的传统理论,还是认定它为公有制呢?

理论的问题还得从理论来说。笔者在前面两篇文章中曾简单涉及到这个问题,此文再絮叨几句。个人认为,传统理论设立的一大前提是:社会主义必须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否则就无法消灭资本主义,但苏联建立之时,生产力还比较落后,若全社会都实行国有制,一是政府管不过来,二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否则列宁当初也不会推行“新经济政策”),所以才在国有制之外,把集体所有制也纳入公有制的范畴。这样才能合乎“消灭私有制”的大前提。

笔者这么说并无实据,只是个人基于逻辑的一种推测。因为除此之外找不到别的合理解释。有不同意见欢迎批评。

顺便提一句:上世纪九十年代苏联解体以后,作为其主要的继承者,俄罗斯随即进行了土地制度的私有化改革,那些“集体企业(农庄)”一夜之间消失。现在的俄国,其土地要么国有,要么私有,基本上不复存在“集体所有”这种形式。

也就是说,斯大林式的集体所有制,在其诞生地已然消亡。吾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城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几乎已全部改制。那么,为什么要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呢?

理论方面的原因跟苏联当时没什么区别。但具体到实践,却是大相径庭。

事实上,吾国在改革之初就实行了“包产到户”(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包田到户”)。也就是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最重要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再由集体行使而分给了农户。这是吾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招”也是“关键一招”。尽管分给农户的这种使用权并不完整,只能用作种田打粮,但其效果立竿见影:吾国很快就解决了几千年没能解决的“吃饭问题”,可见产权改革的巨大威力。这让人想起吾国刚刚“解放”时的“土改”,当时也极大地激励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促使吾国的农业大幅增产增收。与几十年后的“包产到户”不同的是,那时的“土改”是直接把田地所有权分给了农民,只是没过几年又兴起“合作化”运动,农民的生产资料包括田地收归集体所有,后来又搞了“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力遭到破坏,以至于发生过很多农民吃不上饭的悲剧。(再插一句:笔者注意到,四十年前因反对“极左路线”而惨遭杀害的张志新女士,在国庆70周年之际被官方列入“最美奋斗者”名单。)

从当年的“土改”到后来的“包产到户”,历史兜了一个大圈,似又回到了原点。但又不是真正的原点,因为现在的农田名义上还是归“集体所有”。

那么,为什么在田地已然“包”给了农户、许诺承包期长久不变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农村土地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并且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呢?

除了前面所说的“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吾国在近年的实践中发明了“土地财政”,并成为吾国经济特别是城市化发展的一大“推进器”。

关于“土地财政”,吾国学界的相关论述不计其数。概括起来无非有正反两面:正面的说法是没有土地财政,就没有吾国的经济腾飞;反面的说法则是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应该说,正反面的说法都不无道理。本文无意掺乎这场争论,只是由此悟出“为什么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实解释。这就是:它可以让政府全面控制吾国的土地资源,并在市场化的背景下将其转化为“国家资本”。因为明眼人都不难看到,农地的所谓“集体所有”,其真正的掌控权在政府手中。

试想,如果像建国之初的“土改”那样,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也直接分给了农民,政府就无法对农地“予取予求”,迅速将其转化为助推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国家资本。一个经常被学者们用作对比的例子是:在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如印度),哪怕是建一条普通的高速公路也要扯皮多年,因为政府征地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而反观吾国,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就建成了世界第一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

当然,隐形的成本是无法避免的,而这些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正是农民集体:既然政府可以随意征收农村土地并将其转化为国家资本,实际上已经证明了这些土地的市场价值,只不过被征收土地的市场化“增值”大多落入了政府的钱袋而成为公共建设资本(这里且不论从中必会产生的寻租腐败现象)——这不就是“土地财政”的实质吗?

之前说过,集体所有制的特点就是只能“共同所有”而不允许“按份所有”(按陈锡文先生的说法否则就不是“公有”而是“私有”,可参见笔者的“二谈”)。正因为如此,这种虚置的产权无法跟强大的公权力展开公平的市场博弈。试想,如果土地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农民私有的,那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岂不闻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所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要归为公有制,从而坚持实行不动摇。

实际上,农民不仅是“土地财政”最大的贡献者,而且为之付出了另外的“成本”:如前所说,由于集体所有制必须要“共同所有”而绝不允许“按份共有”,随之就有了由此派生的一条潜规则:这个集体中的农民必须要永远留在该集体内才能享有分配权,如果离开这个集体你将一无所获。考虑到这种规则的确有些不公平,近年来管理当局稍稍开了个口子:如果有农民想要进城,可以将名下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内的其它人。

这个口子小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只能在本村的百十户范围内“流转”),从宅基地来看,它近似于著名的“二十二条军规”,因为当局又规定:一家农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这样岂不等于说,即便有农民有意转让,也禁止该集体中的其它农民接收。

还有的地方规定,农民进城后可以将承包地交还给集体。这样的规定更是形同虚设:如果没有等价交换,谁会把自己名下的承包地白白交给集体呢?而要实行等价交换,集体又拿不出钱来“回购”这些承包地,因为在“包田到户”后,所谓的“集体”已经没有什么财力。

该轮到说一下前面提及的越南的土地改革了:根据越南2003年制定的土地法规定,越南全国的土地统归国家所有,国家保留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利,而土地使用者享有出让、转让、出租、继承、赠送、抵押、担保、投资以及国家收回土地时获得补偿等权利;同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以笔者的理解,简而言之:

第一,全国土地名义上统归国家所有,这样就真正明确了土地的公有属性,确保了“社会主义”性质(所以越南至今仍属于“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与我们仍忽称“同志”),既不算“私有化”,也去除了暧昧的“集体所有”。

第二,将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国家拥有名义所有权的前提下,这种使用权可以归属私人和企业,最重要是允许其在市场上转让交易。这样方能真正“盘活”土地资源,农民也可以真正获得“财产性收入”。因为经济学认为,没有交易权的资产是无法获取“财产性收入”的。

第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保留必要时对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权(当然对被征收者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及对土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转让的审批权。

笔者认为,越南的这种改革模式值得吾国借鉴。“集体所有制”这种形式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该是“与时俱进”的时候了。

事实上吾国城市的土地制度就近似于“越南模式”:按吾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统归国有,但居民和企业买下的房子,其房下的土地使用权就归其所有,最重要的是可以连同房子一起转让,可以上市交易。唯一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居民住房最多70年)。而按笔者之前的设想,城市居民房下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是可交易的,也应该是永久性的,国家以此来换取征收房地产税的权力——该税讨论多年而未能开征,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赋予居民房下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从而成了“出租”;而对政府自己已经出租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了七十年出让金的土地,按法理政府在此期间内是不能再收税的。

城市土地可以这样,农村土地为什么就不能这样呢?

                                                      2019年10月14日于竹径茶语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未名周记”),2018年7月开始兼写微博(“未名日记”),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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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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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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