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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乔丹有同意冠名吗?——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其中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法制日报》就此载文说:目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为驳回申请或进行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比如体育明星的姓名、各类体育赛事的名称与徽标、知名体育品牌等都曾屡遭抢注。这让笔者想起多年前著名的“乔丹案”,当时这场官司一直打到了吾国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而福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然而此后几年笔者在许多赛事转播中看到“乔丹体育”的称谓犹在,且堂而皇之地大做广告。虽然“乔丹体育”这一名称不属于商标,但笔者还是怎么看怎么觉得别扭。当今中美正在进行经贸摩擦谈判,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笔者认为,即使“乔丹体育”不是商标而是企业的名称,但“乔丹”不还是那个“乔丹”吗?除非它已经乔丹本人同意,否则这仍属“欺世盗名”。果如此,有关部门应令其尽快改名以免受人以柄、贻笑大方。(未名日记5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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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8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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