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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二十条”看这两场战争——

春节期间,张艺谋导演的一部电影新作《第二十条》上映。据说是以三个真实的故事演绎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以及何为“防卫过当”的规定,有人称之为“普法电影”。不过法律是严谨的,用文艺的形式加以诠释会否准确,笔者颇有些怀疑。但毕竟自己没去观影,无权说三道四。

讲起“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这两个概念,当今国际舞台上倒是确有两大事件能对得上号。这就是人所皆知的俄乌冲突与巴以冲突。

俄乌冲突是俄罗斯发动的,这是确凿无疑的事实。尽管有人说是乌克兰“挑衅”在前,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好比邻居吵架,如果仅限于“口舌之争”并不违法,即使有一方辱骂对方,顶多属于治安处罚范畴;然而如果有一方“出手伤人”,那就触犯了刑法。记得俄乌冲突爆发之初,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有一句评语,说现在是俄罗斯军队出现在乌克兰的领土上而不是相反。古秘书长此话说得比较委婉,但意思还是很明确的。不知道是不是受了这句话的刺激,后来俄罗斯干脆宣布将乌克兰的四州并入自己的版图,仿佛这样一来俄罗斯的“特别军事行动”就成了“卫国之战”,而乌克兰要收复失地反倒成了“侵略”。但笔者觉得俄方的这种“辩词”若是拿到法庭上,陪审团和法官怕是不认的。

当然乌克兰并不服软,也“还手”了,除了在本土抵抗,后来还对俄罗斯境内的一些目标发起袭击,但是与俄罗斯经常对乌克兰全境施加的大规模导弹轰炸相比,其强度根本就不对称,迄今战事主要还是在乌克兰的土地上进行,且不说两国军队的伤亡,乌克兰民众的死伤数量显然远远多于俄罗斯。故此,说乌克兰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没什么问题。

但是,其后发生的巴以冲突就不同了。诚然,就本次冲突而言,确实是哈马斯首先对以色列发动了“10·7袭击”,属于“先动手”的一方,且杀死了以方一千多人,并劫持了二百多人作为“人质”,以色列随即对哈马斯所在的加沙地带进行报复性攻击,看上去似是“正当防卫”;然而为什么现在国际社会普遍同情巴勒斯坦,谴责并反对以色列攻打加沙呢?很显然,原因在于以色列对人口密集的加沙进行无差别的狂轰滥炸,造成当地平民的重大伤亡至今已有近10万人,是哈马斯“10·7”袭击以方死伤人数的几十倍。吾国刑法第二十条中明确指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此对照,以色列的行为属于明白无误的“防卫过当”。

由此可见,正如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看“谁先动手行凶”固然很重要,但又不是唯一的判断条件;受伤害者有权自卫,但这种自卫权并不是无限的,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同理,对于战争也应如此看待。实际上国际法中还有一个名词叫作“战争罪”,以笔者的理解,此罪跟战争的性质并无多少关系,主要看战争使用的手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以色列在加沙地带的所作所为,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防卫过当”,可以用“大开杀戒”来形容,说其犯下“战争罪”并不为过。

  让人愤懑的是,尽管从法理上看两场战争的是非十分清楚,然而国际社会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却无力阻止罪行的发生和继续。盖因在一国之内,有司法系统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来判定谁是“正当防卫”谁是“防卫过当”,并以强制力执行法庭的判决;然而超出国家范围却并不存在这样的强制力,致使虽然受到多数国家的反对和谴责,这两场悲剧仍在发生。怪不得古特雷斯近日哀叹:这个世界已陷入混乱,因为“犯罪者”遭不到制止和惩罚。(未名日记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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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204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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