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补偿”及何为“公平”——
美国最高法院日前以多数票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种族“平权行动”招生录取政策违宪,在全美引起轩然大波。盖因过去几十年,美国高等教育界一直把申请入学者的种族作为一项重要考虑因素,以此保证少数族裔特别是非裔和拉丁裔的入学比例。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定对此显然具有“颠覆性”,现任总统拜登表示强烈反对,而前总统特朗普则表示坚决支持。这并不奇怪,分别代表民主党和共和党的这老两位几乎在所有事情上都“反着来”。
笔者由此想到一个基本问题:何为“平权”?从字面来理解,当然是指“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据介绍“平权行动”这个词,在美国首次出现于1961年肯尼迪总统签署的一份行政令中,里面提到“确保其雇员在被雇佣时及工作中,不会因其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或原国籍而受到不公平对待”。其后他的继任者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签署的一份行政令中,进一步明确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雇佣工作人员时,都不能受到种族、宗教信仰、原国籍这些因素的干扰。到了1968年,性别也被加进了“平权行动”所涉及的“干扰因素”清单中。可见,“平权行动”的初衷是反歧视,要求一视同仁、人人平等,可是到了后来,“平权行动”在高校录取时演化成了以近乎刚性的政策确保少数族裔在升学的数量和比例,从而引发其他族裔的不满,反而加剧了美国社会的族群撕裂。比如,现在美国许多高校规定少数族裔考生的录取分数可以低于其它考生,亦即等于享有加分的特惠,反对者指这是一种反向的“不平等”,属于“矫枉过正”。而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决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宪”的。
但是,美国长期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的现象,这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若是奉行“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里只是借用吾国社会的习惯说法,其实美国大学的录取标准还有个人表现等其它考量),岂不又是另一种不平等?
这显然是个两难的问题。故此笔者认为,对于少数族裔加分的政策,与其说是“平权”,不如说是“补偿”,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
为什么说是“补偿”?原因在于美国社会对少数族裔曾经有过一段很长的“黑历史”。以非裔为例,众所周知,现在非裔美国人的祖先是从非洲被贩卖到美洲大陆的奴隶,长期受到白人的欺压和歧视。虽然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种族歧视在美国法律上已被明文废止,但历史所形成的“疤痕”是不会轻易消除的,现如今非裔的大多数仍生活在社会底层,从小的生活和教育条件都比较糟糕。从这个角度看,美国全社会在高校入学的问题上对非裔考生给予加分,也算是对历史欠账的一种“补偿”。——这样说是不是比“平权”的说法更能让人接受呢?
当然,问题也并不是“换个说法”那样简单。同以非裔为例,经过上百年的斗争,现在他们在美国社会所获得的平等权利和上升机会已经多了很多,有些人甚至靠自己的奋斗已跻身于“上流社会”,各行各业连总统、国务卿、军队高级将领等等这样的高阶官员中都不乏黑人的身影(尽管他们是少数“幸运儿”),如果说到“补偿”,他们的子女是否也应该获得加分的待遇,是的话岂非又是一种不平等?
与此同时,诚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吊诡之处还在于此——如果“平权行动”的初衷是对过往的歧视、迫害、剥削进行“补偿”,那么,历史上饱受歧视、迫害的华裔(美国历史上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明确将某种族排除在移民资格之外的法案,就是1882年推出的“排华法案”),为什么不仅不能得到优待,反而在入学这一块实际上被提高了门槛呢?
故此笔者认为,“平权”没有错,“补偿”也是应该的,但最根本的甄别标准,不应该是其它,而应该是“贫富差别”。道理在于:不管是何种族裔都有贫富之分,而穷人的小孩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要远远差于富人的小孩,其中尤以少数族裔为甚,这就造成了明显的“起点不公”。为此美国高校在录取时可以不考虑肤色,不考虑族裔因素,但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家庭背景。对于贫困家庭出身的考生,给予适当的加分,这种“补偿”是完全应该的。
换言之,美国人应该从纠缠于种族差别的窠臼中跳出来,将社会矫正的重点转移到缩小贫富差距上来,这样也许可以部分地减轻社会的撕裂程度。当然,美国的种族歧视根深蒂固,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根除的,需要不断地在各个方面加以改进。但至少在高校录取问题上可以先行一步,诚如拜登所提出的开辟一条“新的前进道路”,他称这条道路既符合美国的价值观,也不会违反最高法院的裁决,即:学校不应放弃创建多元化学生团体的承诺,在选择合格申请者时继续考虑学生所克服的困难,学校应首先确保学生拥有获得资格所需的分数和成绩,同时也应该考虑他们的背景——笔者要补充一句:应着重考虑他们的贫富差别,而不在于他们的肤色。
一孔之见,未必正确,仅供参考。(未名日记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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