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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战与乌战:21世纪的两大“恶例”——

今天是3月20日,时光如梭,伊拉克战争(又称为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已满20周年:20年前的今日,美国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由,勾连英国等少数国家,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拉克发动军事打击,摧毁了伊国军队和萨达姆政权。笔者前些天曾写过一篇小文,将史上的这场伊拉克战争与当前的乌克兰战争加以比较,指它们都是以莫须有的理由出兵侵犯一个主权国家的“非法之战”。此文再谈论一个相关的话题:当今世界,一国出兵攻打另一国,要怎样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笔者以为大概有以下几点:

其一,反侵略。如果先遭到对方侵略,被侵略方就天然有了反击的权利。这种反击并不限于在本国范围,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乘胜追击”到对方境内,甚至将其灭掉。比如在二战中德、日法西斯属于侵略方,后来盟军发起反击,直接攻占了德、日,后世都认为这种反击是正义的。而美国当年发动的伊战和俄罗斯现在发动的乌战,显然都不属于这种情况,而是对主权国家的公然侵犯。

其二,如果一国并没有侵犯他国,别国是否就一定没有对其出兵的理由?一般来说是这样的。但亦有特殊情况。记得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曾提出一条“例外”原则:除非一国发生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比如1994年的卢旺达内战演变成一场种族大屠杀,其状惨不忍睹,据记载造成近百万人死亡,占当时卢旺达总人口的1/8。按说国际社会应该及时出手制止这样的人道主义大悲剧,哪怕动用武力加以干预也是正当的。

其三,这就派生出另一个问题:该由谁来判定是否某国发生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又该由谁来决定是否出兵干预?显然,任何国家都无权单边行事,按照现行国际规则,这个权力只能归联合国安理会。而伊战和乌战都没有征得安理会授权,因此是非法的。当然安理会也是由多个国家所组成,不可能对所有事情都持有一致的看法,有时还会相互掣肘,致使该出手时未能出手。当年卢旺达发生种族大屠杀时,安理会就表现得比较消极,仅仅决定象征性地在卢旺达保留几百名维和人员,根本就是“杯水车薪”,无法阻止大屠杀的发生,遂成为安理会“不作为”的一个污点。尽管如此,目前来看安理会仍是国际合法干预特别是武装干预唯一的“许可证”颁发单位。讽刺的是,无论是之前的伊战还是当今的乌战,犯规者恰恰都是安理会的“五常”成员。

其四,当年的伊战,美国推翻了萨达姆政权,如今的乌战,俄罗斯声称要消灭基辅的“纳粹政权”,美俄不约而同地都宣称自己出兵是为了“解放”被侵入国的人民。这就又延伸出一个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退一步讲,即便有些国家的统治者是残暴的、专制的,别国难道就能理直气壮地攻打它吗?笔者认为答案仍然是否定的(除非发生安南所说的“例外”),因为这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以萨达姆为例,尽管他或许是个“暴君”,也轮不到你美国来推翻他,应该由伊拉克人民自己来决定,当后者没有决定权的时候只能忍着,直到他们“忍无可忍”。反正这不是别国对其动武的理由,否则的话,强国、大国只要看谁不顺眼就以此为由出兵讨伐,如此势必天下大乱。而从结果来看,无论是伊战还是乌战,都给这两个国家的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说这是“解放”完全与事实相悖。

其五,由此可见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的区别。盖因任何国家都有政府和军警,对国内事务拥有管辖权,必要时可以依法动用强制权;但国家之间谁也不拥有这种权力,国与国的矛盾和纠纷只能通过联合国商量着办,国界乃是维护各国和世界安全最不可侵犯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红线,就像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规则。所以美国当年发动伊战至今仍被人们谴责,如今俄罗斯攻打乌克兰之所以在联合国大会上遭到大多数国家的杯葛,也是由于它践踏了这道红线。美俄这两个大国先后铸成了21世纪的两大“恶例”。可悲的是,当前的俄乌冲突加剧了安理会包括“五常”的分裂,两大阵营已隐然成形。今后国际社会对此类事件恐将越来越难有共识,联合国的有效干预能力也将越来越弱,世界在未来或将迎来一个愈加动荡不安的时代,思之不禁令人扼腕!(未名日记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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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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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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