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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案:延后宣判有何“隐情”?——

之前据媒体预告,孟晚舟引渡案将在8月18日下午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结束全部审理。笔者跟吾国民众一样,希望孟女士能被判不予引渡当庭释放。盖因从这三年来的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出,孟女士既没有违反加国的任法律,也没有对涉事的汇丰银行隐瞒实情,且没有给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何况孟女士系吾国公民,并不在美国的相关国内法和禁令的管辖范围,美国的引渡要求本来就是蛮横无理的。

然而见当天晚上的央视新闻报道说,加拿大法官没有立即宣布判决结果。而是决定将在10月21日举行会议,商定宣判的日期,外界预计,判决结果有可能在加拿大今年的大选之后再公布。

笔者当然有些失望,同时也颇感蹊跷:该案拖了三年之久,孟女士被加方“软禁”了整整一千天,且不论加方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如此低下,何以好不容易挨到此案审理结束,却作出上述延后宣布判决结果的决定?笔者根据央视的报道揣摩:一来此案十分“敏感”,涉及到中美加三国的关系,法官也觉得相当“棘手”;二来加拿大即将在两个月后举行大选,法官似乎想要把是否引渡的最后决定权交给新一届政府的司法部长,以免“影响”本次大选(毕竟此案关系重大)。又或者这是加国政法两界早就商量好的。

想到这里,笔者不禁更加失望。因为据介绍,按加国的司法程序,只有在法院判决引渡成立的情况下,才会由司法部长接手作出最后的决定。现在法院不是延期判决而是延后宣布判决结果,以此推测,审案法官有可能已经作出准予引渡的判决,否则完全可以宣布当庭释放孟女士而无需交由司法部长做决定。

正在此时,笔者看到凤凰新闻客户端的“风向”栏目发表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宋春雷先生针对此案的一篇最新分析文章。文章称,对孟晚舟一方来说,已经穷尽了加拿大司法体系下的法律救济手段(说“穷尽”似还言之尚早,以笔者所知,孟女士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我们要做好最坏打算,一旦最终结果不利,孟晚舟被裁决引渡到美国,新一轮的法律较量将围绕“保释”与“反诉”展开,并详细分析了各种可能和孟方可以采取的应对策略。

正如宋律师所说,这只是“最坏的打算”。同时他还指出,他的分析是基于法律层面,但法律不可避免带有政治的影响。孟案明面上是一起刑事案件,大部分人都明白,背后其实是中美两个国家的斗法,“加拿大都不够上台面的资格”。故此他认为孟案会走向哪个结局,最终取决于中美两国政治博弈的结果。他称:经过一系列的摩擦后,中美两国目前其实都有缓和关系的意愿,和则双赢,斗则两败,这道理双方都懂,所以他依然对孟晚舟顺利归国抱有信心。

看了宋律师的这篇文章,笔者忽然想起稍早前的另一则新闻:8月11日,吾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加拿大籍被告人迈克尔·斯帕弗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公开宣判,认定此人犯有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笔者好奇于“驱逐出境”这一惩处,当时在网上查了一下。见吾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百度百科介绍,在吾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吾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

不过百度百科的上述介绍只是知识性的,还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笔者之所以对这则新闻感兴趣,是因为它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实际上国际司法实践中亦不乏“驱逐出境”的案例。笔者由此推想,即使按照“最坏的打算”,加拿大法院判决准予引渡孟女士,接下来加方或美方对该案的处理,是否也存在使用某种变通方法的可能?

就在昨天,笔者看到吾国外交部发言人的表态说:“中方从一开始就强调孟晚舟事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政治事件,美国政府炮制这一事件绝不是出于什么法律的原因。”笔者思忖:作为“政治事件”,是否能用政治办法来解决?

无论如何,笔者祈愿孟女士能早日归国,与家人团聚。(未名日记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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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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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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