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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妨以“惩罚性赔偿”反制乱罚款。——

河北卡车司机金某因车载北斗定位系统掉线被扣车罚款当即服毒自尽,此事余波未平,笔者又见有报道说广东卡车司机赵某因超载被罚款而以割臂自伤的方式“拼”得复磅机会,结果显示其货车超重未达到处罚标准,再次引起舆论哗然。

笔者在金某自杀后曾发过一篇微博,简述了自己的一些分析和联想。近日看到《财新周刊》针对上述两起事件发表《乱罚款缘何难除根》的社论,也谈到如何落实领导讲过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问题。其中说到:根治乱收乱罚,应视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部分,罚款的权责、程序及资金安排应均从法定做到规范、透明,处罚依据要经得起合法性审查;但是类似的恶性事件却不断发生,这只能说明法治尚未落到实处。

这让笔者想起一位读者在笔者上述谈论金某自杀事件的小文后面的留言,他说在有些国家,交警开出的罚单还要经过法院的裁定方能执行,意思是这样就能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乱罚款。笔者不了解实际情况,但在影视剧中确实看到过这类情节。以笔者的猜度,或许在他们那里也并非是每笔罚款都要经过司法程序裁定,否则法官们将忙不过来;但受罚者若不服可以向法庭提起申诉,这个肯定是有的。事实上吾国法律也规定有“行政复议”的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司法诉讼。那么,金某与赵某为何没有寻求“司法救济”而采取了自杀、自戕这样极端的“伸冤”方式呢?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还是觉得反正也“告不赢”还得徒耗自己的时间和钱财呢?毕竟,打官司也是要付出成本的。

财新社论说,“法治不只是形式,更应是实质。”此言极是。那么,既然整治违规是应然之举,罚款也是合理的一种整治方式,又该怎样做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的“实质”呢?笔者愚钝,想了半天才“憋”出一个也许不是办法的办法:参照对贩卖假货者“以一罚十”的法规,今后凡对行政处罚不满者,若经复议或法庭裁决胜诉的,官方也应给予其十倍于罚款的补偿,部分补偿款甚至可以责令由乱罚者自掏腰包。这或许也算是一种“激励机制”。以那位“割臂自伤”的司机赵某为例,如果他知道自己被“错罚”提出复议或诉讼,假设罚款是2千元,胜诉后即可获得十倍即2万元的补偿款,也许他就不会采取自戕的方式而另作选择了——对他这样的卡车司机来说,2万元不是一个小数,可能抵得上他几个月开车拉货的报酬。不然的话,挨罚者既缺乏积极性去申诉,乱罚者也难有积极性严格依法依规行事。

笔者一直很欣赏“惩罚性赔偿”的概念,领导也曾指示说要引进国外的这种做法。只是从上述两起事件笔者还进一步领悟到:“惩罚性赔偿”不能只针对民间,也应该适用于官家。

当然,要根治“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可做的还有很多,也需要“综合治理”,比如现行的罚款标准是否也应该适当调整?以上只是笔者的一点愚见。写完上述文字,又见律师丁金坤先生在财新网愤而撰文说:“货车司机挣的真是血汗钱,不仅有汗,更还有血。孔子说,苛政猛于虎,面对苛政,货车司机服毒的服毒、割腕的割腕,交通运输部门还能无动于衷吗?”

不得不承认,与笔者行文的小心谨慎相比,丁律师这番话才算得上是“仗义执言”。(未名日记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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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49篇文章 2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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