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别了,“乔丹体育公司”。——
据界面新闻报道,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前美职篮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吾国乔丹体育等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禁止被告再使用“乔丹”商号与商标。
笔者注意到,上述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乔丹(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因此篮球明星乔丹不应专享吾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且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已有数十年,原告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被告的上述说辞纯属“狡辩”。其实用不着多么复杂的法律分析,在吾国,凡稍具体育常识的人无不知道“乔丹”就是指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的同意而以其名作为企业商号并注册商标,属于明显的“狐假虎威”,无论从常理还是从法律来看,都明白无误地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
此案真正的蹊跷之处在于:这样人人皆知的常识,居然长期被有关方面漠视,被告不仅公然假借乔丹之名,还堂而皇之地注册成功。自乔丹本人就此提出诉讼后,官司打了近十年,单是在吾国最高法院就曾几起几落,后来最高法院在2016年作出裁决: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乔丹+图形”。但“乔丹体育公司”仍然存在,笔者经常看到它继续在媒体上以此为名大做广告。初时还有些不解,后来才想起最高院当时撤销的只是相关商品上标注的“乔丹+图形”而已。
显然乔丹本人对此并不满意,“不依不饶”地继续追讼。直至此次上海二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登记“乔丹”商号,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责令被告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和涉及“乔丹”的商标。
至此,这起姓名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按照笔者阅读报道内容后的理解,“乔丹体育公司”今后将不复存在而需改换商号,虽然法院允许其超过五年追诉期的部分涉及乔丹的商标还可以有条件地使用,但估计该公司也不会再用了而会“另起炉灶”,因为法院要求使用这些商标时必须附带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关,如此不仅非常麻烦,还会给受众带来不愉快的观感,对该公司未来的商誉有损无益。
饶是如此,“乔丹体育公司”还是赚了,因为它几乎免费地“蹭”了乔丹二十多年的“热度”,现已成为吾国一家颇为著名的企业,在吾国体育产品市场占有不小的份额。据报道,在经济方面,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侵权了那么多年,只花了区区30万元,“换个马甲”以后还可以继续把生意做下去。——你说它是不是赚了?
当然,乔丹早就是世界体坛上名列前茅的富翁,也许他提起诉讼主要就是想“讨个说法”。正如他在判决后所说的:“没有什么事情比保护你自己的姓名不被滥用更重要的了。”然而作为一起在国内外都引起普遍关注的跨国官司,此案对原“乔丹体育公司”(包括对当初批准其注册的有关部门)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不管是从商还是行政,都应该规规矩矩地依法办事而不可投机取巧,否则即便你侥幸得利,但终将“自取其辱”。
笔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一直是迈克尔·乔丹的球迷,但这跟笔者持上述观点与立场无关。针对此案,笔者要模仿亚里斯多德的名言说一句:吾爱乔丹,更爱常理。(未名日记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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