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取消分类”不如“明确分工”。——

改开四十年,有些事情再怎么“折腾”,恐怕也回不去了。发展经济不能没有民营企业,就是经过改开所获得的最宝贵的认知之一。现在无论是官方还是坊间,都说国企民企要公平对待、公平竞争。不过笔者总感觉这样的说法仍有不足之处。

日前见《财新周刊》日前发表社论说:支持企业家以恒心办恒业,亟须确立竞争中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以消除所有制歧视。不少学者和企业家认为,只要法律和政策存在国企、民企、外企之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等就难免出现“看人下菜”的结果。他们建议,应该逐步淡化、消除企业所有制分类,代之以一视同仁。

笔者当然赞同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然而仔细想想,此事说来容易做到难。盖因在任何国家,都有国企、民企、外企之分,吾国自然也不例外,可见这种分类并非吾国“特色”而是普遍现象。既然企业按所有制分类是一种客观存在,那又该如何淡化、消除之呢?难道国企不再叫“国企”、民企不再叫“民企”,一律统称为企业,从此就可以“一视同仁”了吗?

恐怕没有这么简单。在笔者看来,所谓的“所有制歧视”,并非是因上述分类而引起的,而是另有其因。这就像种族歧视不在于有“白人”、“黑人”的分类和叫法,而在于某些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

近年来吾国理论界引进了“竞争中性”的概念,意指政府对待市场竞争者应持“中性”的立场和政策。但笔者一直认为这一概念还是有局限的。因为正如财新社论所说,只要存在国企、民企之分,政府就难免会“看人下菜”。政府作为国企的“老板”,负有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其政策和资源向国企倾斜,对政府来说是理所当然之事,如果其政策保持“中性”导致国企亏损倒闭,岂不是政府的失职?故此“竞争中性”的说法,只对民企和外企才是适用的。

然而市场经济又要求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如此,又该怎么办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国企与民企(包括外企)应该各有分工,前者负责公共品的生产,后者负责盈利性商品的生产。这样两种所有制企业各司其职,就不会在市场中“狭路相逢”了。而我们所说的“市场竞争”,主要是指在商品生产领域,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确需要也应该做到持“中性”立场,但就市场总体而言,必须先厘清两种所有制企业在不同领域的分工,而不是“取消分类”就能万事大吉了。(未名日记8月13日)

话题:



0

推荐

蔡未名

蔡未名

1968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