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中央新近发布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8条”之文件中的一句话,“规范失信惩戒”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笔者曾在微博中指出,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失信惩戒扩大化现象,关键在于有些权力部门没有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规则。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失信行为当然要受到惩戒,但“联合惩戒”的做法似可商榷,对失信者的惩戒应该具有专门性、针对性。比如对欠债不还的“老赖”,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还可以依法提起破产诉讼乃至强制执行,但不能越过法律的边界剥夺他在其它方面的合法权利。又比如对逃票、酒驾、闯红灯等行为,该罚款的就罚款,该扣分的就扣分,该拘留的拘留,总之要由各职能部门分别依法予以惩处就是了。该公安管的事由公安管,该工商管的由工商管,以此类推,不能搞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即所谓“一次失信,寸步难行,处处受限”。而且惩处完以后不可以还将其继续留在“黑名单”上,盖因他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其实,汉语中“失信”的本意是不守信用、不守契约,答应别人的事情没有兑现,上述有些行为严格地说不属于“失信”,而是违法违规,把这些行为统归于“失信”,容易混淆事情的性质,是一种“懒政”的表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理应要有信用体系,但信用体系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大框架之内。当前出现“自行其是,层层加码,失信惩戒扩大化愈演愈烈”(《财新周刊》社论)的现象,地方部门有责任,上级部门也有责任,应按照中央文件的精神尽快予以规范,否则将来必会贻笑于后人矣!(未名日记12月31日)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