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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1937)·

本文要义:集体所有制虽不适合被定性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但说它是一种共有经济却十分恰当。然而,同为共有经济,为什么资产共同所有就是“姓公”,而资产按份共有就是“姓私”呢?

笔者两周前在自媒体发布了一篇博文,正题是“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吗”,副题是“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说起”。文章发出之后,觉得意犹未尽,故而再来说道几句。

在之前那篇博文中,笔者所表达的中心意思是:传统意义上的即斯大林式的集体所有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文献中所定义的公有制,因为马、恩所指的公有,乃是全社会共同所有,而不是只是一小部分人的“集体所有”。

笔者在此再补充一句:斯大林式的集体所有制,其实并非他的首创,早在遥远的人类原始社会,奉行的就是这种所有制,即一个部落里的生产资料及其劳动所得归于全部落人“集体所有”。在那个历史阶段或许可以视为一种原始的公有制(故此后世的人们又将这个阶段称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

然而近现代以来的公有制的涵义早已经突破了那种原始的部落公有制,今时的“公有”,是指“公共”所有。而所谓的“公共”,显然不再只是指某一个集体,而是指全体人民。这就像未来我们所要建成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再是历史上的那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其资产所有权不可能分割成很多个“集体”所有,而是“全人类所有”。在共产主义尚未建成之前,所谓的公有制至少是指全国人民所有。故此,笔者才认为集体所有制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

然而,毕竟集体所有制又是一个现实存在。在吾国,虽然城市里的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经改制后已所剩无几,但农村的土地和其它部分固定资产,还实行集体所有制——归各个“村集体”所有,这样的“村集体”在吾国有70万个。实际上在其它国家也有这种存在,且不论朝鲜、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即使在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一些这种集体所有制,比如以色列的“基布兹”。

哲学家们认为,存在即合理。既然集体所有制是一种现实存在,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它的产权属性呢?如果笔者认为它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的说法是成立的,那么,它又该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呢?

在前面那篇博文中,笔者引述了吾国资深的三农问题专家、曾任中央农办主任的陈锡文先生的一段话。他在几年前接受《南方都市报》专访时曾谈到了这个问题。容笔者再次转引如下:

“现在各地都在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看到有的省一级规范性文件中,将‘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收益分配权落实到每个人头’,错误理解为‘将集体资产权分配到每个人头’,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是把‘财产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这个理解是错的。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共有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而共有经济的本质是私有经济。”

陈先生在这段话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共有经济。这引发了笔者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思考的结果是:集体所有制虽不适合被定性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但说它是一种共有经济却十分恰当。

但陈先生却又不这么认为。他先是指出,绝不能“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是把‘财产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言下之意是要坚持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就必须要坚持“财产(此处应是指资产)共同所有”;然而他接着又说:“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共有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

看到这里,笔者有些被搞糊涂了。诚然,共有经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资产共同所有,另一种是资产按份共有;然而陈先生却认为这两种所有方式都“不是集体经济”。果如此,又该如何理解他前面所说的“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是把‘财产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这个理解是错的”这句话呢?如果他所说的“集体经济”的资产既不是共同所有,也不是按份共有,请问这些集体的资产又是怎样“所有”呢?难道他所说的“集体所有”不仅是“虚置”的,甚至是完全“虚无”的吗?

老实说,笔者宁愿相信这是陈先生的“口误”。考虑到他的这段话出自一次即兴式的访谈,出现这种“口误”也是可以谅解的。然而,陈先生最后给出的结论显然就不是“口误”了,因为他说得是如此的斩钉截铁,道是:“共有经济的本质是私有经济。”

笔者有点被他的这个论断给“镇”住了,想了半天才回过神来。窃以为他的这个结论,有一半与笔者关于集体所有制不能算是公有制的看法是相同的(共有非公有),但另一半却有些不敢苟同:难道这个世界上的经济,除了公有就是私有,如此黑白分明而没有所谓的“中间地带”吗?果如此,我们又该如何理解那些“股份制”包括吾国政府现在大力提倡的“混合所有制”呢?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猜”出了陈先生的本意:共有经济若是资产共同所有,那就是我们现在所要坚持的集体所有制,它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若是将其改为按份共有,即把所有权明晰到自然人头上,这种共有经济本质上就是私有经济,因而这种改法是错误的。 然而,同为共有经济,为什么资产共同所有就是“姓公”,而资产按份共有就是“姓私”呢?换言之,陈先生为何如此忌惮“按份共有”呢?

对此,笔者在前文中引用了陈先生的一种解释。他说:“我们不能让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过几年就面临破产,让农民‘下岗’,这可不行!”

显然,在他看来,若实行按份共有,按照经济学的理论,意味着农民个体对分到自己名下的土地产权,就有了自由处置包括自由退出、自由交易的市场化权利,而任何市场化都是有风险的,我们不能让农民兄弟去冒这种风险。

实际上,陈先生的这种担心并非他才有。早在多年前,就有好些专家认为,土地产权若分给农民,他们就有可能拿去变卖、用于赌博等不正当行为,最后就可能输个精光从而重新沦为赤贫。有些专家甚至联想到吾国历史上发生过的的大规模的“流民”现象,从而担忧吾国的“维稳”。

请看,资产的按份共有对农民、对社会竟然有如此严重的威胁!笔者看得也是“醉”了。对此只想弱弱地问一句:除了公共领域,吾国的各行各业早已经不同程度地市场化,为何这些专家们唯独对农民有这种“赌博输光”的担心?这难道不是对农民的一种“道德歧视”或者说是“智力歧视”吗?又或者,难道为了避免像历代王朝那样发生大规模“赤贫流民”的现象,就必须用集体资产只能共同所有的名义将农民们“固定”在这块土地上,让他们进(城)进不得,退也退不得,如此,才能确保全社会的“长治久安”吗?

都说现代企业的要义之一就是“产权明晰”,而按份共有不就是“产权明晰”的题中应有之义吗?否则何为“产权明晰”?陈先生显然也意识到这一逻辑关联,故此他干脆在上述访谈中提出农村集体绝不能“企业化”,盖因“企业化”就意味着“市场化”,而“公司(企业)在市场不仅获利,也要经受很大风险,倒闭、兼并、重组、破产也是常有的事”,最终就会使农村集体“散伙”。 可是,城市里的那些早已市场化改制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今不也都是“收益和风险并存”吗?难道陈先生的意思是,它们也应该一改现在的按份共有(股份制),重新回到从前的共同所有吗?

有意思的是,陈先生又在另一次讲话中呼吁说:“不能把农民抛弃在现代化之外”(财新网)。试问,如果吾国农村不能走企业化、市场化之路,又当如何把农民们拉上“现代化”这辆时代的列车呢?

更何况,对于防止社会发生“赤贫流民”现象,人类早已经有了应对之策,这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吾国的城乡社保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农民若发生失地、失业,难以享受到城市居民那样的“托底”保障。因此,我们努力的方向应该是建设城乡平等的社保福利均衡化,而不是用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只能共同共有不准按份共有的做法硬将农民“捆绑”于斯,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对于广大农民,是一种极大的不公。

至于按份共有的共有经济,虽然肯定不是马、恩所说的公有制,但是否如陈先生所说的一定属于“私有经济”,容笔者仔细思考,下次再谈吧。

                                                2019年9月23日于安吉桃花源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未名周记”),2018年7月开始兼写微博(“未名日记”),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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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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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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