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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1802

 ——关于“中国模式”的思考之五

 

本文要义:所幸的是,宪法条文中这一不该有的区别十几年后在中央文件中得到了厘清。中央的《意见》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神圣”这两个字消失了。如此表述显然更加“通顺”。实际上,“神圣”是个形容词,本来就不属于规范的宪法用语。以此推测,中央《意见》的这一新表述,在今年3月人大全会上将要进行的新一次修宪中也应该会得到体现。

 

新年伊始,吾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从十个方面部署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人们还看到了两则相关报道:一是最高法院决定提审两起陈年旧案,所涉及到的两位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即张文中和顾雏军此前已系狱多年;二是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对民营企业家毛振华视频反映亚布力管委会侵害其利益等问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不难看出,“产权保护”乃是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和提审两起旧案的关键词,此为吾国司法部门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精神的最新举措:2016年的1127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开宗明义:“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新华网当时发表的解读性评论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我国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违约毁约不守信的现象依然存在等,都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亟待解决。”

加强产权保护,大概是近期以来笔者所知道的吾国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方面最具正面意义的措施。中央《意见》中的“基石”论让人尤感欣慰。

所谓“基石”,就是说它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若缺少这一“基石”,市场经济就像沙滩上的大厦那样无从建设,勉强盖起来也会成为“豆腐渣工程”。

为什么这么说?早在两千年多前,吾国的先贤孟子就给出了答案:“无恒产者无恒心。”要知道那时还没有所谓的“市场经济”,先贤之所以被后人称为“先贤”,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具有“先见之明”。中央的上述《意见》中就用另一种语式肯定了孟子的这句话,道是:“有恒产者有恒心。”

孟子寥寥之言可谓道尽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相比后世学者的繁缛著述,简直称得上是“一句顶一万句”。

那么,为何在吾国宣布转轨市场经济已凡二十多年的今天,还会时有发生新华网评论所说的“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政府违约毁约不守信”等等现象呢?

原因却也简明:皆因计划经济的“遗毒”至今尚未肃清。

毋庸讳言,现在我们所说的“产权保护”,主要指的是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公有产权当然必须保护,但这在任何国家包括在那些非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不言而喻之事”,即便在吾国的计划经济时期也是如此:若连公有产权都不加保护,岂非“国将不国”?

然而毛泽东曾在其名著《矛盾论》中指出,世间的诸种矛盾有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分。在吾国当前关于产权保护的实践中,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不力显然是“主要矛盾”。不明乎此,将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混为一谈,就不能正确领会中央的《意见》。

不要以为这只是“文字游戏”。细心的人可以发现,在吾国的现行宪法中,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之表述是有所不同的。2004年经修订后颁布的吾国宪法之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此之上的第十二条则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据悉,对于第十二条的表述比第十三条多了“神圣”两个字,当时是有争议的。有些人认为,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应该一视同仁;另一些人则认为,两者的法律地位及保护力度应有所区别。具体的修宪内情笔者当然不可能知晓,只知道最后形成的条文,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样子。显然,如果当时确有争议的话,主张有所区别的人的意见占了上风:“神圣”这两个字,最终只赋予了公有财产。

但如此一来也就难免给人留下了这样的阅读印象: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也“不可侵犯”但却未必是“神圣”的。

看上去有些怪怪的,不是吗?从这一区别中可以看出,以吾国当时的主流观念,公有财产的“阶别”是高于私有财产的。

这样的“区别对待”,在笔者看来与市场经济的理念和要求是不相符的。所幸的是,宪法条文中这一不该有的区别十几年后在上述中央文件中得到了厘清。中央的《意见》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神圣”这两个字消失了。

如此表述显然更加“通顺”。实际上,“神圣”是个形容词,本来就不属于规范的宪法用语。以此推测,中央《意见》的这一新表述,在今年3月人大全会上将要进行的新一次修宪中也应该会得到体现。

为什么那时有些人会认为公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力度应该高于、强于非公有财产呢?追根溯源,这恐怕与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思维方式密切相关。在计划经济的理论中,包括私有财产、私有产权都是私有制的产物,属于“万恶之源”而必须加以“消灭”。而吾国曾实行计划经济长达三十余年,虽然1992年邓小平“南巡”和1994年中共十四大宣布摒弃计划经济而转向市场经济,使得此后的吾国经济增长获得了巨大的推动力,今日已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傲视全球,但计划经济传统理论的影响力不可能很快消失。

话又说回来,毕竟早在四十年前的一场大讨论中,吾国领导层已经得出了“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结论。其后数十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和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也使人深切体会到:市场经济在强国富民方面的“威力”的的确确要远远超过计划经济,而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又的的确确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试想,如果不明确私有产权的合法性,不对其给予保护,仍然像计划经济时那样视私有产权为必须割除而后快的“资本主义毒瘤”,吾国的改革开放,怎么可能取得如此之大的成就呢?

“无恒产者无恒心”,在有些人看来,孟子的这句话也许不那么中听,甚至有些“功利”,但它与后来的近代经济学关于人类的经济活动均出于自利的“经济人假设”是完全契合的,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普遍规律。要知道,孟子比亚当·斯密早生了两千多年,这就更加让人对吾国的这位伟大思想家顿生敬意。纵观当今世界,凡市场经济国家,无不奉产权保护制度为圭臬。

故尔,尽管由于体制、国情、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我们的市场经济与其它国家的市场经济并不完全相同而具有“中国特色”,称之为“中国模式”,但既然现在吾国搞的也是市场经济,同为市场经济,肯定有一些相通之处。产权保护制度,就属于任何类型的市场经济都必须具备的一块“基石”。

应该说,虽然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来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时有反复,虽然直到今天还有人“半真半假”地提出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未来计划经济或将重新变得可行之类的“高论”,但自邓小平“南巡”之后,吾国几代领导层对于要走市场经济之路的决心从来未曾动摇过。而对于产权保护制度,本届领导更是将其提到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的新高度。

那么,在更遥远的将来,我们是否会一直坚持这样的制度,一直以此为“基石”呢?

太远的事情笔者难以预测。不过,邓小平曾经说过,“基本路线”要坚持一百年不动摇;现在的领导人也说过,接下来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据此应该可以肯定的是,在上述时间段内,市场经济及其产权保护制度,只会加强、完善,不会削弱、损坏,更不会倒退、逆转。

否则,那将真的是犯了一种“颠覆性错误”。

2018110日于竹径茶语

 

 

作者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每周写作一文,发挥余热,防止痴呆。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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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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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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