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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就是为了追求“垄断”。——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已结束。此次修法改动很大,新增了不少条款,据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在《中国新闻周刊》撰文介绍,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动是在第一条中加入了“鼓励创新”的内容。

以常人的理解,“鼓励创新”似与“反垄断”并不是很搭界,何以此次《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却将其写入阐述宗旨的头条?傅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创新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指中国在过去40年经历了高速增长,但是依靠投资的传统动能正在不断减弱,面对公共投资回报率下降和人口快速老龄化,必须依靠创新来更高效率地配置资源、提高生产率。因此高层多次强调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规划中47次提及“创新”。

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当前一些西方国家对吾国进行技术封锁的背景下,我们更加需要自主创新。之所以反垄断法专门提到“鼓励创新”,傅先生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很多垄断行为本身构成了对创新的阻碍;二是有些看似符合“垄断行为”标准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创新。

他说的前一个角度显而易见,因为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有意无意地阻碍其它竞争者的创新;但第二个角度该如何理解?为何他说有些看似“垄断”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创新?

傅先生举例:比如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经济,通过创新获得了用户的青睐,从而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也受到了竞争对手的非议。国外有专家将平台经济的这种变化称之为“跳跃式竞争”,指其相对于渐进式的改善,对消费者的福利提升更为显著,而如果对这种大数据创新采取家长式的做法,可能导致平台经济的停滞不前。

请恕笔者愚钝,没能完全看懂傅先生上述解释的逻辑关系。不过笔者一直认为,就词语的本义来看,“垄断”跟“暴利”一样,并不是完全贬义的。盖因任何企业无不追求自己的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具有独创性进而获得垄断性,恨不得天下惟自家才能出品,如此就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也正是创新的源动力。实际上专利制度就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垄断。从这个意义上看,套用拿破仑的名言:不想追求垄断(创新)的企业不是好企业,而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终可能会被淘汰。

故此笔者认为,我们说要“反垄断”,并非反对一切垄断形态,而是特指要反对那些违反法律、违反市场规则的垄断行为。同以傅先生所举的平台经济为例,笔者最反感的就是那些“财大气粗”、用远低于成本价的倾销手段抢占市场、排挤弱小竞争者以获取垄断地位的所谓“烧钱”行为。这属于赤裸裸的“资本霸权”,丝毫不利于反而有害于创新——窃以为甚至比所谓的“二选一”还可恶,后者好歹还没有完全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应该严加禁止的。

笔者敢说,在某种意义上,“创新”就是为了追求“垄断”,且自以为“话糙理不糙”。未知读者以为然否?(未名日记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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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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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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