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解房地产税为何需试点五年
如果把房地产税比喻为那双将落未落的“楼上的靴子”,那么,这双“靴子”终于在等待多年以后落地了一只: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宣,授权国务院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之所以说这双“靴子”落地了一只,是因为明确试点时间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国务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另一只“靴子”——房地产税的正式立法至少要等到五年以后。老实说试点的时间够长的。虽然之前沪、渝两市的房产税试点迄今已长达十年,但细辨这次多了个“地”字,一字之差,差别大了去了:谁都知道所谓“房地产”,主要价值在“地”而不是在“房”。
笔者在之前的相关博文中曾指出,房地产税是个好税种,很多国家都设有此税,吾国早晚也会有。那么,为何这样一个好税种,要试点五年之后才有可能正式立法呢? 一个重要原因,也许是给旧式的“土地财政”逐步退出留足缓冲时间。
众所周知,“土地财政”是过去一些年来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主要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来实现,比如城市居民买房所付的房款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用来支付土地租金的,而且是70年一次性缴清,政府据此向居民颁发土地使用证(现在并入不动产证)。如果要开征房地产税,理论上说不应该同时还收“土地出让金”,否则实际上就成了“重复征税”。所以笔者才认为,房地产税试点的五年时间,也将成为“土地财政”转型的过渡期——地方政府由原先的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租金这种旧模式改为每年收取房地产税,后者也属于“土地财政”,只不过是一种“细水长流”的新模式。
“土地财政”的确是吾国经济体制的一大特色,对它的利弊得失学界多有讨论,褒扬者认为它为吾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撑,批评者指它透支了吾国的土地资源,对农民群体亦是一种不公,同时还推高了城市的房价,应该对其加以改革乃至废除。但不管怎样,从眼下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旧式的“土地财政”已经快要难以为继了。
道理很显然:一来吾国的房地产总量已经十分庞大,不可能无限扩张;二来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等到有一天城市的物理边界延伸得差不多了,地方政府想继续征地、卖地,恐怕也不会有那么多买主(开发商)了;三来高层早就提出“房住不炒”的方针,而地价太高正是房价太高的原因之一,惟有土地“不炒”,房子才有可能“不炒”。以此来看,“土地财政”的转型——由原先的一次性收取70年租金改为逐年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实际上近期以来各地土地市场已发生不少“流拍”现象,这可能是一种旧模式行将式微的征兆。因此,当局决定开始试点房地产税,五年后总结经验再正式立法转型,或是恰当其时。
当然试点之所以需要五年时间肯定还有别的考虑,比如收税的标准和额度、征收的方式等等,都需要在五年试点中加以探索。最重要的是,房地产税作为涉及到亿万百姓利益的新税种,最终能否全面推行还要看人民群众对它的接受程度。
以上就是笔者对为什么试点要设定五年时间的理解,纯属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请多包涵。(未名日记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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