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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2141)·

 

                       民营经济将与社会主义共存

                               ——也谈“私有制问题的是与非”

 

本文要义: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

 

“私有制问题的是与非”原是周为民教授近日在共识国际讲坛上一次讲座的主题。笔者在钝角网上看到他这次讲座的文字整理稿。周教授曾任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部主任和《学习时报》总编。这次讲座所谈的私有制问题是马克思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笔者感兴趣的话题,故此读后也想说上几句。

周教授的讲座开宗明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特别是在消灭私有制的问题上,长期存在大量的误解、曲解。”他说,大家总有这么一个印象: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就是“消灭私有制”。这的确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的一句名言,但是长时期以来我们对“私有制”和“消灭私有制”做了简单、笼统的理解,所以在现实当中包括对中国的改革特别是所有制的改革、对中国民营经济的生长和发展都造成相当负面的影响,形成相当大的干扰和阻力,今天需要做一点澄清。

老实说,对于“消灭私有制”,一直以来笔者也是这样简单化理解的。除了周教授提到的两位革命导师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的那句名言,另一个影响很大的说法叫做“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周教授在讲座中也提到了这句话)。但是周教授指出,在马克思那里,私有制其实有两种不同的性质。

一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也就是劳动者靠自己的劳动挣得私有财产。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这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人们通常为什么说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是因为它造成剥削。但剥削不是跟一般的私有制相联系,而是和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特定私有制相联系的现象。而劳动者靠自己的劳动挣得财产的私有制,不仅不会造成剥削,相反,它是保证劳动者不受剥削的最根本的条件。

的确,“剥削”大概是近代以来最含混不清的语词之一,笔者也曾经长期受其困扰。从词性来看,“剥削”无疑是一个贬义词。翻看词典上的解释,有的说是指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还有的说是指使用他人劳动力而不给予公平的或相当的报酬。但似乎还缺乏统一的、公认的精准定义。

笔者可以举两个事例: 一是在解放初期,一位领导曾提出“剥削有功论”,他的本意是鉴于吾国当时正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需要鼓励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私人投资建厂对经济和就业是有贡献的。应该说这是实事求是的,但是把“剥削”跟“有功”这两个词语组合在一起,当时让人看了总有些违和感。以至于到了“文革”,这位领导的这一提法遭到严厉批判。后来他被罗织各种罪名残酷迫害而死,直到改开后才得以平反。

二是改开初期,政界曾就何为“剥削”有过一番争论,记得当时有文件规定,私营工商户雇工在8人以下就不算是“剥削”。这样的规定在今人看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难道雇工8人以上就算是“剥削”?为什么不是7人或是9人?而随着改开的推进,现在的民营企业雇工成千上万的不乏其例,又该怎么算?然而这在当时却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可见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人是很容易“作茧自缚”的。

再来看周教授接着说:与劳动者的私有制不同,另一种性质的私有制就是“资产阶级的私有制”。马克思说得很清楚,那就是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的少数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笔者注意到,这里强调的是“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 周教授引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的原话说,“共产主义的特征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清楚——消灭私有制”。显然,周教授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个前置的规定语境,亦即马、恩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指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不能将劳动者的私人财产所有制也“一勺烩”。

很惭愧,笔者虽然年轻时也曾投身于“读马列”,《共产党宣言》更是学过好几遍,但竟然一直忽视了马、恩文中所加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重要前提,而只是记住后面的“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清楚——消灭私有制”。估计不少“读马列”者都犯过笔者这种囫囵吞枣、不求其解的毛病。

如上所言,按照周教授的说法,马克思讲的“消灭私有制”是有它的特定含义的,是指要消灭让绝大多数人丧失财产的那样一种少数人的私有制。不过笔者由此想到另一个问题,即“财产”与“资本”有何区别。对此周教授在讲座中并没有言及,作为读者的笔者也只好暂且撂下。

周教授讲座内容的第二部分是厘清“公有制”概念。这是顺理成章的,盖因既然讲“私有制”,就不能不讲到“公有制”,这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他认为,公共的所有制、集体的所有制(这都是马克思用的概念),其实质“就是要恢复广大社会成员自主的财产权,因为这是被资产阶级私有制消灭了的,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

看上去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公有制”似稍有出入。但周教授之所以如此说,依据同样来自于马克思。他指出,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一个基本概念叫“自由人联合体”,周教授据此解释:“从经济性质来说,只有当人拥有自主财产权的时候,他/她才可能是自由的。拥有自主财产权的自由的人,自主地把财产联合起来,那就形成自由人的联合,形成自由人联合体。因为生产是社会化的,所以财产要社会化地使用,要联合起来使用。”

读到这里,笔者不能不承认这的确是对“公有制”一种创新理解。仔细体会,这不仅是一种“理论的解释”,而且正如周教授所说,“经过实践的教育,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原因在于:既然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既然是自主选择财产联合,“那一定是按照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生产力不同水平、生产社会化的不同程度来相应选择不同方式的财产联合,来相应地选择不同规模的财产联合”,“所以结果一定是形成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笔者也注意到,“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这一点也早已为官方理论所确认。   

周教授进一步指出,对此有两个要点需要明确。以下是笔者对他所说这两个要点的摘编:

第一个要点,不能够把公有制简单地等同于、归结为国有制。国有制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所有制形式。只要有国家存在,它就可能存在。简单来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不同形态的国有制、国有经济成分。故此一个社会当中的国有制、国有经济是什么性质的,仅仅从国有制、国有经济本身是得不到说明的。绝不是说国有制天然的就是社会主义,恩格斯就曾专门批判过这样的看法,他说,如果把国有制当成是天然的社会主义的话,那么俾斯麦就是社会主义的先驱。

第二个要点,不能把非国有经济一概地看作非公有经济。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明确了公有制是有多种实现形式的,那么,除了国有制之外,其他形式的公有制在哪里?那一定是在非国有经济当中(笔者按:周教授的这一逻辑推导让人无可辩驳)。所以,不能够简单地认为非国有经济都是非公有经济。在非国有经济当中,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来看,只要按照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的趋势发展,就有可能产生多种形式的公有制。   

在以上厘清了对私有制和公有制问题的认识之后,周教授“借题发挥”说:中国自改开以来的所有制改革,是对僵化的苏联模式的突破和否定,恰恰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与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和历史趋势是统一贯通起来的。因为中国所有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基本指向,从一开始就很清楚——为广大民众能够自主地获得财产、确定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从宪法到具体的法律,如公司法、物权法、民法典等,都体现这个指向、这个精神。这是真实的、切实的社会主义的步骤,是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巨大的历史进步。而且,它跟资产阶级私有制是直接对立的,是对资产阶级私有制的直接否定。而苏联模式是用一种人为的、强制集中的、归大堆的办法搞起来的单一的所有制,实际上同样是排斥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自主的财产权。所以,它跟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思想和基本主张是完全相悖的,跟市场经济更是格格不入。

周教授进而似颇有些“语出惊人”地指出:社会主义革命是干什么的?不就是要“消灭无产阶级”——让无产者成为有产者吗?中国的所有制改革中是有问题、有毛病,但是所有问题、毛病要害都在于一些地方、一些场合,没有充分地贯彻所有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指向,这样才导致少数人以改革的名义搞一些暗箱操作,倚仗权势为自己牟利,直接损害了广大职工和全体人民的财产权利。但是不能据此说开放财产权这个方向错了。要真正要解决这些问题、纠正这些毛病,正确的做法不是停止改革,更不是从改革倒退,而是要按照中国所有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来坚持、推进改革。

笔者之所以说周教授的这些话“语出惊人”,当然不是责备他在“哗众取宠”,而是说他的分析深入到了吾等平常未能涉足的思考领域,从而才会让我们觉得有些“惊人”。 而更让笔者有“恍然大悟”之感的,还是他讲座中谈到的第三部分,即“如何看待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在笔者看来,他在这部分内容的阐述中,重点并不在于指出近几年有大学教授写文章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还是沿袭过去苏联式的那套僵化理论的观念,另有文章提出“民营经济离场论”,前不久又有一些似乎来势很猛、来头很大的类似文章,讲所谓“深刻的变革”、“回归”等,也是在针对民营经济,由此造成的思想混乱需要高层来澄清、纠正;也不在于领导人经常讲到的“五六七八九”,即中国的民营经济在税收、GDP增长、企业创新、提供就业岗位、企业数量方面分别占到了50%以上、60%以上、70%以上、80%以上、90%以上的比重,周教授认为仅从民营经济的作用来肯定它的正当性还是不够的,因为这样的肯定还只是从功利目标出发,还不足以打消长期以来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普遍存在的疑虑,觉得“利用我们是现实需要,消灭我们是伟大理想”。重点在于,周教授指出—— 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是人民自主地创办企业、自主地创造财富的活动。这是社会主义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基本精神的体现,进一步说,它更是人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要从这样的意义来理解民营经济的发展、理解民营经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之所在。正因为民营经济所具有的这种性质,它跟社会主义本质是联系在一起的。正如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自有它的地位和作用,而最普遍、最一般的企业形态是民营企业(笔者按:“五六七八九”的事实已经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然而,按照周教授自己的说法,这还不是他所要讲的真正的重点,真正的重点或者说重点的重点,笔者将其概括成一句话——民营经济应与社会主义共存。 这一说法不仅“惊人”,在笔者看来简直是“惊艳”。盖因它一语点破了笔者一直以来的一个“迷思”,从逻辑上彻底厘清了民营企业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在这篇博文的末尾,笔者将周教授的这一理论阐释简单地总结如下: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未来社会——我们通常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私有财产的,自然也就没有了民营企业;不仅如此,连国家也不存在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国有企业;它将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既然如此,你能够说因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国家,那么现在我们就要尽可能地弱化国家的作用吗?这样的结论显然是很荒谬的。同理,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问题上,这个逻辑是完全一样的。正确的结论应当是: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直至社会主义阶段结束,共产主义到来。

这也就是笔者本文的题目所概括的:民营经济应与社会主义共存。盖因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只是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一个“过渡阶段”,更何况按照官方的定义,吾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没有让民营经济“退场”的理由。 难道不是这样吗?

谓予不信,请给出否定的依据。

                                                2021年10月11日于竹径茶语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未名周记”),2018年7月开始兼写微博(“未名日记”),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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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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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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