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未名周记(2135)·

 

                       共同富裕:怎么个“共同”?

                              ——兼析三次分配的作用与区别

 

本文要义:无论从辩证法还是从现实考量,在消灭“绝对贫困”之后,还会存在“相对贫困”。而以共同富裕的要求,尽管可以容许“相对贫困”的存在,但要力争让这一群体成为少数;同时富人在任何时候也必定是少数。如此,穷者、富者都是少数,多数人自然就属于“中产阶层”。倘能做到如此,就算是实现了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及“三次分配”近期成为吾国学界的“热词”,原因自然是因为日前的一次高层会议提到了这两个命题,不少专家于是纷纷给出各种解读。笔者不是专家,但也不能“免俗”,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学习体会”。

众所周知,“共同富裕”(以下不再加引号)其实不是一个“新鲜词”,最早是由邓小平提出的,当时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公所言是原则性的表述,但几十年过去了,笔者发现对于什么叫共同富裕,迄今似乎还缺乏详解。其中“富裕”的涵义显而易见(尽管它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关键在于何为“共同”、怎么个“共同”?

按照词典的解释,所谓“共同”,就是“属于大家的;彼此都具有的”。然而以此来理解共同富裕,似乎还不够明晰。是次高层会议指出,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用的都是否定句式。

前一个“不是”涵义明确,可以说道出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当今有些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也很富裕,但它们那里的贫富差距很大,真正富裕的只是少数人,显然不是我们所要的共同富裕,吾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步它们的后尘,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会议又说,共同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这句话同样也很重要。曾几何时,“均贫富”似乎成了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看上去这似乎“政治正确”:如果贫富不均,又何来“平等”?然而几千年来人类的实践——包括最近百余年的计划经济实验——告诉我们:“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也就是人们俗称的“大锅饭”,最终只会导致大家一起受穷。

为什么?道理也很简明:“大锅饭”使得整个社会没有了激励机制,人们失去了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这种普遍消极的态度显然不利于生产力的提高,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毕竟共同富裕的前提还是先要“富裕”,即社会总体财富要达到相当的量级,若没有“富裕”,何谈“共同”?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又提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并着力推动吾国的改革开放,接着又从原先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笔者由此推论出两点重要的教训和经验:其一,在改开之前,吾国还算不上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因为那个时候全国都很穷;其二,计划经济无法让吾国由穷变富,只有市场经济才能让国家富起来。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自改开以来,特别是转轨市场经济以后,吾国仅用几十年的时间,就由原先的一个穷国一跃发展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当下的GDP总量已占美国的七成左右,并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实现赶超,取代其“老大”的位置(虽然能否如愿还要看未来实践的结果)。 也就是说,吾国从整体国力上看已经“富起来”了,尽管由于吾国有14亿人口,人均收入目前还处于世界中等水平,但相较四十多年前,吾国的财富当量已经“鸟枪换炮”。

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实,即吾国的贫富差距也已拉大到一个相当的程度。吾国无疑是当今最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恐怕也是当今贫富差距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毫无疑问,“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贫富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对此,邓小平也早有警言:如果结果造成“两极分化”,那就证明我们的改革失败了。

故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共同富裕都应提到吾国改开的重要议事日程上了。尤其是,去年吾国实现了全面脱贫,接下来实现共同富裕顺理成章地应成为“重中之重”。

那么,既不是少数人的富裕,又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应该是一个什么样子呢? 笔者的“学习体会”是:简而言之,所谓共同富裕,首先从整体而言,一个经济体的财富总量要达到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其次,这个经济体内的收入水平较为均等,但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笔者将其概括为“有差别的整体富裕”。

然而以词解词总是有些“跛脚”的。追问下去:什么叫作“有差别”?这个差别在怎样的范围内才是合理的? 对此,恐怕很难予以精细的量化。但笔者注意到,是次高层会议给出了原则性的描述:即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也就是说,一个富裕起来的社会或国家中,富人和穷人都是少数,而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处于中间状态——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中产阶层”。 这样一来,也许就可以大致上明确什么叫共同富裕了。

那么,以此为目标,吾国现在又处于一种什么阶段呢? 地球人都知道,吾国去年已经历史性地实现了全面脱贫。这里的“贫”,是指“绝对贫困”。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应该容许“绝对贫困”的存在,何况吾国现在已经“富起来”。 但无论从辩证法还是从现实考量,在消灭“绝对贫困”之后,还会存在“相对贫困”。而以共同富裕的要求,尽管可以容许“相对贫困”的存在,但要力争让这一群体成为少数;同时富人在任何时候也必定是少数。如此,穷者、富者都是少数,多数人自然就属于“中产阶层”。倘能做到如此,就算是实现了共同富裕。

实事求是地说,吾国离这一目标的实现还“任重道远”。这里笔者仅举两个数据为证。一是不久前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曾表示,吾国目前的中产阶层人数有4亿。以此估算,中产阶层在吾国总人口的占比还不到1/3,显然离“中间大”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个数量需要翻一番,即“中产阶层”的人口需要达到8亿左右。另一个数据是前不久有领导指出,吾国现在有6亿人口的月收入不到一千元。这样的收入水平显然离“中产”的标准还差得很远,实际上可以说仍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而6亿占吾国总人口约4成,这个比例当然不算“小”。至于另一头即富人阶层的数量和占比是多少,目前缺乏官方数据,而只有坊间一些机构的不完全统计,但可以肯定是占少数。也就是说,以“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的要求来对照,吾国目前的财富分配结构还属于一种“一头大、一头小、中间并不多”的形状。

这的确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通过深化改革来着力加以解决。因此,高层现在强调要实现共同富裕,可谓正当其时。问题在于应该如何去实现。

对此,是次会议也给出了大致的“路线图”:“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这其中,“取缔非法收入”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任何时候,“非法收入”都为国家和社会所不容。如果说这方面要如何加大改革力度的话,笔者认为是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明晰“合法”与“非法”的边界,让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人严格遵守。也就是说要“法治”而不是“人治”,尤其要防止权力部门随性而为,以主观意志来代替法律法规,否则会引起社会与市场的恐慌和混乱。

基于此,现在坊间现在讨论得较多的,是会议提出的“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笔者认为,以共同富裕的要求,这三次分配的功能和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甚至有很大的差异。

先说一次分配。显然它属于市场行为,具体地说,主要是由市场中的劳资和供需双方依照所定的契约,各自取得分配的份额。换言之,一次分配主要是由“看不见的手”决定的。因此也可以说,一次分配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富裕”的主要来源。

在一次分配的过程中,要让市场的价值规律和供需法则起主导作用。“看得见的手”需要进行一定的干预,但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产权(财产)和劳工权益的保护方面,并且要通过法治手段。除此之外政府不能横加干预,即领导说的“法无授权不可为”,不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从而造成对生产力的损害。

当前吾国在一次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正在于对产权(财产)和劳工权益的保护力度有所不足。如后者可以举臭名昭著的“996”为例,当局最近已明确将其定性为“非法行为”。有学者指出,尽管吾国的一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有所上升,但从过去三十年平均来看还是比较低的,最低的时候还不到40%;作为参照,主要国家包括美国大概在70%左右(张军)。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值得深入研究。

一次分配的“任务”主要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财富总量,也就是俗称的“做大蛋糕”;但它无法避免产生贫富差距,甚至有可能拉大这种差距。正因为如此,必须要进行二次分配。

与一次分配主要是市场行为不同,二次分配主要是政府行为。即政府通过征税从市场所创造的财富中依法抽取一部分来实行再分配。分配的重点有二:一是为全社会提供必需的公共品,包括军队、司法、警察等各个服务部门,以及公路、桥梁等等基础设施;二是为全民提供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其中既有普惠性的,也有救济性的,以此来平衡在一次分配中被拉得过大的贫富差距。

有人说二次分配是“切分蛋糕”,笔者认为这个说法并不十分准确,因为一次分配也是在“切分蛋糕”,只不过一次分配主要依据效率原则,二次分配主要依据公平原则。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二次分配对实现共同富裕中的“共同”更为重要。

笔者认为,当前在这一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二次分配的侧重点过于偏向“硬件”建设,表现为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投向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遂使吾国的基建水平跃居世界前列;但对于“软件”——包括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医疗等方面的投入相对不足,窃以为应该在未来的工作中加以平衡。

至于三次分配,据介绍,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吾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其1994年的一本著作中提出的,指的是在前两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个人资源捐赠而进行的再一次分配,后来为官方文件所引用,并经是次高层会议再度提及而为社会舆论所关注。

在笔者的印象中,一般意义的经济学通常讲的是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应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三次分配既不是市场行为,也不是政府行为,主要有赖于厉以宁所说的“道德层面”,也就是富裕阶层主动地通过捐赠等形式对贫困阶层予以帮助,即人们所说的“做慈善”,这是对维护社会公平十分必要而有益的一种补充。

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三次分配也比较常见,诸如比尔·盖茨、巴菲特等超级富豪在“功成名就”之后将自己积聚起来的财富投向公益事业,成立各种慈善性的基金会,有的甚至亲力亲为。在吾国,近年来也有不少富人致力于此,捐献出的慈善资金不是一个小数目。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先富起来”的人更有责任和义务“先富带后富”。目前在这方面需要通过法治建设来加以激励和规范,比如政府用各种手段予以提倡和鼓励,对慈善行为给予一些税收优惠,同时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有些人“假公济私”或“欺世盗名”。

在此笔者想强调指出两点:其一,三次分配只能作为追求共同富裕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还是在于做好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更不能将三次分配理解为“劫富济贫”。其二,三次分配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绝不能强制实行或者变相地强制实行。否则会对前两次分配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反而使得“蛋糕”越做越小。

最后,笔者想摘要引用一位高层人士的话来结束本文。据财新网报道,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一位副主任日前在一次发布会上表示,共同富裕是在中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继续把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两件事情办好;要逐步缩小分配差距,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同等富裕,不搞“杀富济贫”;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落入福利主义的陷阱,不能等靠要,不能养懒汉;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齐头并进。

这位高层人士所言,也正是笔者所想。

                                               2021年8月30日于安吉桃花源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未名周记”),2018年7月开始兼写微博(“未名日记”),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话题:



0

推荐

蔡未名

蔡未名

1949篇文章 1天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