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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2133)·

 

                          辩证看待教育的“公益性”

                                 ——对“两减”问题的思考(之二)

 

本文要义:在当前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和对待那些“九年”之外的教育?如果说现在因条件所限还不能将它们当作“完全公共品”向全民提供,那么,它们又该属于何种性质呢?

 

笔者在前一篇周记《“公益”之地,“资本”禁入》中,主要谈了谈对中办、国办日前发布的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坊间简称为“两减”)文件中,关于“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这一规定的思考并表示支持,理由是教育属于公益事业,而资本市场追求的是赢利最大化,故此那些学科类培训机构原本就不应该上市,笔者指该文件的上述规定属“拨乱返正”之举。

不过笔者注意到,两办文件中有一个限制词,即其“两减”特指“义务教育阶段”,这一点被不少人所忽视。文件中所说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也是特指这一阶段的学科,对此应该正确领会。

为什么有此限定?以笔者的理解,这与教育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相关。 通常认为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从总体来看当然是对的。所谓“公益”,换用经济学的一个名词,也可称为“公共品”,即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这就决定了它的两大特征:一是它主要乃至全部由政府出资,二是它是面向全民的,所有国民都可以免费享受。

但从吾国的国情来看,尽管改开四十多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无论是国民的人均收入还是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比改开前有极大的提高,然而毕竟吾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以现在的政府财力还做不到把所有的教育都纳入“公共品”范畴而免费向全体国民提供。目前吾国实行的仍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也就是说,从小学到初中这九年的教育,是作为“公共品”向全体国民提供的,属于完全的公益性质。

然而从“大教育”的概念来看,又不止这九年。往前推有幼儿即学前教育,往后则还有高中和大学教育乃至成人教育。那么,这些在九年制之外的教育,是否也可以视为“公共品”呢? 实事求是地说,恐怕难以给出绝对肯定的答案。对此只要举出一个事实便可佐证:目前吾国的幼教、高中和大学,都还是要收费的。而如上所说,完全的“公共品”应该是免费提供的。最典型的“完全公共品”,大概要数军队和警察,它们由国家从税收中出资供养,为的是保家卫国、维护社会治安,不可能向国民收取另外的“保护费”。

当今世界,的确有少数的发达国家(如在北欧),实现了将全部教育——从幼儿园到大学——都纳入“公共品”范畴而向全体国民免费提供。吾国的国力目前显然还做不到这一点,但这肯定是我们的发展方向,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尤应如此。领导说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其中肯定就包括了实现全民、全覆盖的免费教育。

需要说明的是,据记载吾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开始正式实施的,距今已有三十多年。这三十多年来吾国已经从“站起来”变得“富起来”,虽然还做不到像北欧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实行所有教育的全免费,但笔者认为,以吾国现在的财力,已经可以做到将“九年”升级为“十二年”,同时还可以将幼儿教育也纳入进来,即实行从幼教到高中总共十五年左右的“义务教育”,将其作为完全的“公共品”提供给全体国民。

再多说一句的是:过去这些年吾国十分重视高铁、高速公路、桥梁、港口等物理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此投入了巨资,并成功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以发展中国家之身建成了世界超一流的基础设施,甚至被世人称为“基建狂魔”。由此来看,吾国也完全有财力、有能力在另一项“基础设施”——教育上实现“跨越式发展”。教育虽然是一种“软基建”,但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那些“硬基建”。这个道理不用笔者多说,你懂的。

回到前面的话题:在当前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和对待那些“九年”之外的教育?如果说现在因条件所限还不能将它们当作“完全公共品”向全民提供,那么,它们又该属于何种性质呢?难不成要归到“商品”类吗?

当然不行。鉴于教育本身所具有的“教书育人”的特性,可以说天然具有公益性质,任何教育门类特别是学科类教育,都不能将它们视为“商品”。在吾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定的、理所当然的“公共品”,即使是“九年”以外的其它教育门类,也不能当作“商品”看待,否则就有违教育的本质。

那么,“九年”之外的教育,又该是何种属性呢? 笔者的看法是,用经济学的另一个术语来说,它们应该被视为“半公共品”。

所谓“半公共品”,顾名思义,就是说它既有“公共品”的属性,但又不是免费提供,而是一种“有偿服务”。

有人可能会说,“有偿服务”不就是“商品”吗?笔者认为,真正的“商品”是以赢利最大化为目标的,而不仅限于“有偿”。“有偿服务”的意思是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并不以赢利最大化为目标,更不能“牟取暴利”。

既然教育天然具有公益性,为何说“九年”之外的其它教育却应该当作“半公共品”来看待呢?道理也很简明:因为政府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把所有的教育都作为“完全公共品”向全民免费提供,现阶段还只能取教育中最基础的一部分由政府投资承担。这也就意味着,其它部分需要社会投资来共同参与。

也许有人又会指出,现如今又要求那些民办教育全部转为“非盈利性”,这又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对此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其一,凡属“九年”范畴,即使民间办学也必须遵循“公共品”的要求,免费向国民提供;其二,“九年”之外的教育,民间投资也不能像在商品领域那样追求赢利最大化,而必须受到限制,其盈利仅限用于教育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这还可以从另外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政府投资教育是完全无偿的,且每年都可以用税收来支持,不存在“亏损”的概念;但民间投资的教育若完全免费向公众提供,不允许其“有偿服务”,势必将后续乏力而不可能承担长期的“亏损”。故此就需要容许它们适当收费以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外的经验,对于民办教育,除了办学者自身的投入,政府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同时还有赖于社会各界包括校友的慈善性捐赠。从这个角度看,倘能做到如此,民办教育的性质就可以认为仍然属于“非盈利性”,因为它与那些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易的企业有明显的不同,后者可以合理合法地地追求“赢利最大化”。

正因为如此,笔者才将其视为“半公共品”。要强调指出的是:这里主要是指“九年”以外的教育,“九年”以内的教育,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应该遵循免费的原则。民间投资者只有愿意遵守这一原则的,才能被容许进入“九年”以内,否则就意味着你不具备投资办学的资格和条件。

不过笔者也意识到,自己的上述说法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现如今那些“九年”以内所谓的“贵族学校”又该怎么办?要知道它们不仅收费标准很高,而且还是盈利性的。按照现在官方的要求,是否要一律停办或者是“转型”?老实说,对这个问题笔者还没有想清楚,只能容后再思。

本文重点要谈的是:如果把“九年”以外的教育当作“半公共品”来看待,既要求它们不能脱离“公益”性质,又容许它们适当收费提供“有偿服务”,以求得可持续发展,那么,又该如何让它们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分寸,拿捏得“恰到好处”呢?

首先,纯粹的“资本”是不能被容许进入教育领域的,因为它的本性是逐利。有志于民办教育者应该想清楚,你们投资是一种“半公共品”,一心想以此赚钱的请早早离开。这也是笔者认为,即使是从事“半公共品”生产的机构和学校,也不适合上市的原因,因为资本市场就是为逐利而生的,不要说“公共品”,就是“半公共品”也不应掺乎其中。

不得不说,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这一问题是认识不足的。此前不仅允许众多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而且还有其它一些从事“半公共品”生产的企业也“混入”了资本市场。比如高速公路。

公路既然姓“公”,表明它原本应该是“公共品”。所以我们看到在一些国家,其高速公路是免费通行的。但在吾国,由于当初缺乏建设资金,修建高速公路时引进了一些外资和民资,这是市场经济中的变通之举,实际上将其当作“半公共品”来处理,即对使用者收费来偿还投资本息。但由于高速公路建设耗资巨大,欠下了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吾国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一直偏高。 这倒也罢了。问题是后来有些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还去上市,这就不对了,违背了其“半公共品”的属性而成了纯粹的“商品”,实际上把这些高速公路当成了“摇钱树”。上市后有没有赚到钱笔者不知道,只知道反正是圈到了钱。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包括现今股市上的高铁板块、自来水板块和其它一些市政基础设施板块,这些也本应属于“半公共品”,但也都拿去上了市。 不仅如此,前几年为了“保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大干快上,很多地方推出大量的PPP即官方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项目,这本来可以视为一种“创新”,但其中有些项目却忽视了其“半公共品”的性质,将自己完全当作商业性项目来看待,有的也已经上了市。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没有正确区分产品的公共性与非公共性。吾国股市长期未能实现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应该说与这些“半公共品”被当作“伪商品”大量上市不无关系,因为它们其实并不具备赢利最大化的性质和能力。笔者认为,今后吾国应该认真研究如何界定和对待“半公共品”的问题,厘清它们在社会经济中的准确定位。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对于那些“半公共品”,政府必须负有严加监管的责任。诚然,“商品”领域也需要政府监管,但这种监管限于法律的框架内:对企业来说,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是政府对于“半公共品”的监管则不止于此。前面讲过,可以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容许其追求“赢利最大化”,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对它们的收费标准加以限制,对其财务加以监督,以保证它们的盈利水平限于维持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对此有一个专用名词叫作“特许经营”:政府为了支持这些“半公共品”的生产,不仅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而且还容许它们具有某种垄断性和排他性(不然若任由“资本”自有进入,是会被挤垮的),必要时还可以实行“公私合营”——总之,政府有权这样做,也必须这样做。

从这个角度再来看教育,至少可以明确:“九年”以外的教育,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的培训,都可以看作是“半公共品”。一方面可以允许它们适当收费,但绝不容许追求“赢利最大化”,同时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管;另一方面,要防止“一刀切”,误以为两办文件的精神就是要将它们统统砍掉——这恐怕绝非文件起草者的初衷。

最后说点“题外话”。近日笔者看到网上流传一个故事说:某地一家长有两个孩子正值初中毕业,为了迎接接下来的“中考”,家长托人请了一位学校老师来家里当“私教”,后来俩孩子都考上了高中,家长拿到录取通知书后随手就向教育局举报了这位老师,成功地拿回了几千元的“补课费”,那位老师自然也遭到了处分,可谓“人财两空”。

笔者不知道这个故事的真伪,此处只把它当作一则“现代寓言”。显然,这位家长十分“精明”,因为他清楚地知道老师的补课内容属于“学科类”,按照最新的文件精神,是不允许“校外培训”的。然而他又担心自己的孩子实力不够,未必一定考得上高中,所以私下里还是托人找老师来给孩子补课,待孩子顺利考上高中后又将其举报,以期将“补课费”收回囊中。此种行为堪称是“精致的利己主义”之典型,所以在网上引来一片嘲讽之声。

其次,这位老师的行为也属于明显的“违规”,因为按照现在的政策,在校老师是不允许在校外“干私活”为学生补课的(尽管这两个孩子与他不在同一个学校),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果也不足为惜。不过倘若他不是个学校老师,而是社会人士或者是在校的大学生,那又当如何看待?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看到据澎湃新闻报道,有关部门正在准备推进家庭教育法的制定工作,拟规定禁止家教服务机构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的教育培训。这当然是为了配合两办的上述文件精神。笔者注意到这是针对“机构”而言(实际上那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当下也正在谋求“转型”),那么,对于以私人身份从事校外补课的行为,是否也将在禁止之列?如果是的话,是否意味着学科类的“私教”(比如现在不少大学生为了赚点“外快”贴补学费或生活费而去做“家教”)今后也将不复存在?如果不是的话,又将如何对待?

这不是本文要说的重点,笔者家里也没有这样的“需求”,只是好奇而已,希望没有“犯忌”。

                                                2021年8月16日于安吉桃花源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未名周记”),2018年7月开始兼写微博(“未名日记”),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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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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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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