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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穷大:如何监督监督者?——

5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表文章《铲除监管内鬼 守护金融安全》,详细披露了原内蒙古银监局监管腐败案的细节。经查,在不法金融集团和包商银行有预谋、分层的拉拢腐蚀下,内蒙古银监会原局长薛纪宁等人罔顾党纪国法,私心贪欲横行,不仅甘于被“围猎”,还主动求“围猎”,收受、索要股权、房产、现金和各种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7亿余元。其中局领导中有五人贪腐均超千万元,单是一把手薛纪宁受贿就超4亿元,数额之大令人惊掉下巴。(参见财新网报道)

这就提出了一个老问题:设立此类监管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行业的监督管理,然而监督者若也沦为贪腐者,又该怎么办?实际上内蒙古原银监会的“塌方式”腐败在各类监管机构中并非个例,甚至在被称为“最后一道关”的某些司法部门也有类似情况。

仿佛是为了给这一问题加个“惊叹号”,就在上述案件公开披露之时,笔者又见财新网报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山东省监委,日前对重庆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毛毕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笔者认为,这些监督者被查,证明现行的监督机制是有效用的。

但即便如此,还是不能回避这样的事实:监督者的身份并不能保证他们“两袖清风”,这种身份有时甚至会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有些被监督者会主动给他们送钱送礼以求“宽大”。以至于出现在常人看来觉得不可思议的“奇观”:前一阵子同为财新网披露的甘肃酒钢的一起腐败案中,两名平时互相权斗的领导出事前曾分别向上级纪检部门相互举报,甚至借助一些所谓的“中间人”(其实是骗子)送出巨额贿金,希望纪检部门查办对方,最后相继被查落马。

从本质上说,监督当然也是一种权力,而凡权力都有被私用的可能。对监督者如何监督以防其公权私用?若以线性思维来看,也许只能是在监督者之上再设监督者,此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但是推论下去,就有点近似哲学意义上的“无穷大”。

老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笔者想说的是:监督之事,仅靠体制内的一级管一级,恐怕难免还是会有“漏网之鱼”。(未名日记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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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6篇文章 7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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