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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做大做强”。——

吾国正在开展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有经济学家指出,反垄断虽然是必要的,但在某种程度上反垄断和创新是一对矛盾,如何同时兼顾两者对监管者来说是一大挑战。如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钟鸿钧在一场直播节目中指出,反垄断的目的是促进市场健康的竞争和创新,但如果企业赚不到钱,就没有力量支持创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也在该直播节目中指出,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创新和垄断是矛盾的,当前的问题是,吾国作为一个赶超型经济体,是否已经处在一个拐点——是要继续做大企业、促进创新,还是要更大力度反垄断,这一点是需要审慎评估的。(界面新闻)

笔者认为,“垄断”并非天然是一个贬义词。事实上,任何商业性企业无不追求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这其中包涵了两层意思:一是尽可能地占有较多的市场份额,二是在技术上、产品上尽可能地具有领先性、独特性。如此企业就比较容易实现“利润最大化”。人们经常说企业要“做大做强”,细忖之此话实际上隐含有“垄断”之意。甚至可以说,企业之所以力求“创新”,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具有“垄断性”。如果反掉一切“垄断”,正如上述两位经济学家所说,“创新”就失去了动力。

但是“垄断”在很多时候又的确有负作用,因为但凡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做大做强”形成垄断之势,它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排斥对其垄断地位的“挑战者”,有意无意地遏制其它企业的创新。就像聂辉华教授所指出的,“一开始,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收获大额利润,就愿意冒险去促进创新。但一旦垄断到一定地步,企业就会把更多资金用在维护垄断地位、消灭潜在竞争者上,而不是推动创新。因为维护垄断所获得的利润更多,而创新是有风险的。”

以此来看,所谓“反垄断”,并不是反对企业追求市场垄断地位,而是反对垄断者上述不正当的排它行为。为此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限制这类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其实就是“反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反垄断”还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即它们是依靠行政力量来实施强制性的垄断,还是一种市场性的垄断行为。对于前者,当然不能指望行政部门会主动反垄断,因为行政垄断本来就是行政所为,只能诉诸于“法治”——法律面前众皆平等,因此必须建立“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和文化。对于后者,在笔者看来,主要是抓住两点:一是禁止企业在竞争中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客户和消费者做出捆绑性或排它性的选择,比如美国司法部门之前对微软、现今对脸书等的起诉,又如吾国监管部门对阿里巴巴等“二选一”做法的处罚。二是限制独家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不让其做得过大,理由是如此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创新。不过这一点目前在经济学界尚有争议,在学理上、逻辑上还有些说不通——照这样的话,“做大做强”的口号岂非也是错的?

以上是笔者对垄断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但理论终究是“灰色”的,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观照吾国的现状,究竟哪一种不正当的垄断现象才是“反垄断”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当务之急,那是另一个值得思考和直面的问题了。(未名日记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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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49篇文章 1天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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