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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孕”的一点法律困惑。——

这段时间,流量明星郑某的“代孕弃养”事件在吾国舆论场引起轩然大波。此事原本并不在笔者的关注和评说范围之内,但有一个问题却引起笔者的疑惑:代孕在吾国究竟算不算违法?

首先要申明,笔者个人是反对代孕的,盖因它违背了人类在生育问题上的道德伦理。有些专家以现今社会存在“少子化”现象和有些人缺乏生育能力(据中国人口协会的调查,当前吾国不孕不育患者已超过4000万)为由支持代孕,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过于“实用主义”。打个比方,单从生育角度看,“一夫多妻”也许有利于多生孩子,但我们难道可以因此而废除“一夫一妻”制吗?再打个比方,基因技术可以使人类重组基因而实现“优生优育”,然而却被各国禁止将该技术用于生育,原因也是在于它有违人类的道德伦理。

可见并非什么事情都可以为了某个目的而不择手段。哲言有云:往前多走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谬误。“优生优育”曾经成为纳粹搞种族灭绝的借口。代孕与“试管婴儿”的性质完全不同,应该防止“走过头”。再说了,缺乏生育能力者还可以领养孩子,何必非要追求“亲生”不可?借用鲁迅在《立论》中的一个冷笑话来说,不管是不是“亲生”,任何孩子的生命都是有限的。而且严格地说代孕所生的孩子已经不是原受精卵提供者“亲生”的了,他(她)是在别人的子宫里孕育脱胎的,

总之,在这类问题上,笔者历来主张还是“顺其自然”为好——生育本来就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代孕”是有违“天伦”的。

不过是否“违伦”是一回事,是否“违法”又是另一回事。上述事件曝光后,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载文指出:“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笔者看到《南都观察》介绍说,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可见“长安剑”说“明确禁止”并非其来无自。但同据《南都观察》介绍,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之前,草案中曾有“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条款,并拟定了对应的法律后果,但最终表决通过的版本中,这一条款被删去。(财新网)

按理说,原卫生部颁布的管理办法属于政府法规,既然它明令禁止,代孕在吾国应该就是不合法的。然而作为正式法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何在正式表决时又删去了修正案的上述条款呢?当时立法机构又是出于何种考虑呢?且上述规定颁布于二十年前,这二十年来政府取消和修改了很多行政法规,原卫生部也“升格”成为了“国家卫健委”,普通百姓如笔者不大清楚上述管理办法是否仍在生效。

据介绍,法国、德国、瑞士等不少国家都完全禁止代孕。讽刺的是,美国这样一个崇尚宗教的国家,多少年来在是否允许堕胎的问题上争执不休,而代孕在他们一些州的法律中却是被允许的,搞得很多国家包括吾国的一些人趋之若鹜。美国人竟然会赚这种钱,也真是让人看得“醉”了。

不管怎样,笔者还是想搞清楚代孕在吾国究竟合不合法。有论者注意到,原卫生部的上述管理办法是针对国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但没有说一般个体在国外是否可以代孕。那位流量明星郑某的代孕就是跑到美国去实施的,故而她在自媒体中辩解说自己并未违反国家规定,而“长安剑”指她“作为中国公民,因为代孕在中国被禁止,就钻法律空子就跑去美国,这绝不是遵纪守法”。说实在的对此笔者也有些困惑,比如“安乐死”当前在世界上只有荷兰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合法的,有些外国人为此专门跑到荷兰去实施,他(她)们算不算是钻本国法律的“空子”呢?

笔者看到,《财新周刊》、《法制日报》等媒体曾发表有关“代孕黑色产业链”的调查报道,从供给方、需求方、运作方详细揭示了规模巨大的代孕地下的交易链条。据报道,全国代孕中介已达400多家,大多属于“地下交易”。有些城市有些地段的人行道和天桥上“捐卵”、“供卵”、“代孕”的小广告绵延数百米。一些中介甚至“明码标价”地公开交易。这固然是由于少数人的“利欲熏心”,恐怕也跟吾国在这方面的规章还存在“空子”有关。

既然有“空子”,那就应该及时弥补。所以笔者认为,借由此次事件的披露,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重新考虑将“禁止代孕”上升到法律层面,即恢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时被删去的上述条款?毕竟法律的地位和效力要强于行政法规。否则,虽然说“禁止”,同时却存在巨大的代孕产业链,恐怕不利于维护我们作为“法治国家”的形象和声誉。(未名日记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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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4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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