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内审”及“三人合议”。——
律师丁金坤日前在财新网撰文提出,应切实纠正目前吾国法院存在的“内审”现象。何谓“内审”?就是下级法院把审判的情况向上级法院汇报,根据上级的批复再作出裁决。丁律师指这样做与审判独立的法治原则是相悖的,而且架空了二审,实际上成了一审制。
丁律师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认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任何裁决都应由管辖案件的法院独立作出,不应请示上级,上级也不应予以批复。但笔者觉得,该法条只说“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未将上级法院列入其中。何况该法第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当然“监督”与“审批”不是一回事。从实际情况看,吾国法院系统的“内审”现象是确实存在的。丁律师指这种内审制度是“司法行政化”,即把审判机关当做了行政机关,称其没有法律依据。但笔者注意到现行法律似乎也没说不准“内审”。
不过窃认为丁律师的说法还是有道理的。法院系统的管理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级管一级,下级服从上级”,下级法院也应该有自己的独立审判权,这样可以加强下级法院的责任心,不然下级法院觉得反正有上级法院“把关”,请示汇报以后按照上级法院的批复判案就是了。如此就像丁律师所说的,实际上把二审制“并”为了一审制。而世界各国的法院判案之所以普遍实行二审制,是为了给涉案者以上诉的机会,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
据笔者所知,不仅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事实上吾国每一级法院内部也都有“内审”制度,即法官不能以个人的意见判案,要事先经法院的“审委会”讨论通过,所以大凡比较重要的案子,经常看到法庭审理后宣布“择期宣判”,大概是因为要向“审委会”请示汇报后才能作出决定。
吾国的法院系统为何要设立这些“内审”制度,你可以说是出于慎重,是对涉案者的负责。但是不是也暗中透出对法官个人法律素养的一种“不放心”,因而更相信“集体的智慧”和领导的“把关”?问题是这样一来难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够用。关于这一点还有一个例证:不像其它一些国家的法庭审判只由一个法官负责,吾国法院是以“合议庭”为基本审判组织,除了一个审判长,还要再配上两个审判员,等于是“三个人干一个人的活儿”,使得吾国的法官资源利用率偏低而显得十分紧张。笔者不由得心想,这样的配置是否受了一句老话的影响,所谓“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当然这其中可能还有吾国法治的历史不长,“文革”后又经重建,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比较年轻化的原因。而法官这个职业特别需要经验的积淀,所以我们看到其它一些国家的法官几乎都是白发苍苍的老者,最“年轻”的起码也已人到中年。
至于为何会有“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分析起来涉及面就大了。只能简单地说这也许是历史所形成的一种“中国特色”。(未名日记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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